台吉
清代
在清代,台吉成为蒙古贵族的一种爵位。有执政的台吉,有闲散(不执政)的台吉,有世袭的台吉,也有不世袭的台吉。内、外扎萨克蒙古的博尔济吉特氏的闲散汗、王、贝勒、贝子、公等均为台吉。在内扎萨克蒙古四十九个旗中唯有土默特左翼旗(今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喀喇沁两旗的扎萨克称之为“塔布囊”,而非台吉,因为他们不是博尔济吉特氏,而是者勒蔑的后代——乌梁海氏,其祖先也一直享有此称号。部分卫拉特的绰罗斯氏扎萨克或贵族,也有台吉称号。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将台吉衔升至相当于一品至四品的官员地位。死后,爵位由其子孙或亲生兄弟继承。1725年(乾隆十七年)规定,成年的汗、亲王的儿子与弟弟为一等台吉,郡王、贝勒的儿子和弟弟为二等台吉,贝子、贝勒(旗内爵位,与之前的贝勒有别,指一般的王公)的儿子和弟弟为三等台吉。一、二、三、四等台吉的子孙皆为四等台吉。台吉的众子中只有一人可继承爵位。未成年,但获恩准得爵位者同其他成年台吉无异。
台吉也是清政府對歸附的哈薩克部落「比」的封號。
参考
- 道光重修《理藩院则例》武英殿本
-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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