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英語:),是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条约,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条约订于瑞士日内瓦,于2002年3月6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1][2]
簽署日 | 199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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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2002年3月6日 |
簽署者 | 阿根廷、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布吉納法索、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羅地亞、丹麥、厄瓜多尔、愛沙尼亞、歐洲聯盟、芬蘭、法國、德國、迦納、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愛爾蘭共和國、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卢森堡、墨西哥、蒙古國、荷蘭、奈及利亞、巴拿馬、葡萄牙、摩爾多瓦、羅馬尼亞、塞内加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英国、美國、烏拉圭、玻利維亞、以色列、肯尼亚、摩納哥、纳米比亚、南非、委內瑞拉 |
締約方 | 108(截至2020年1月11日) |
保存處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
語言 | 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背景
各缔约国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之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规则并解释现有规则以提供解约由新形势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强调版权保护作为文学和艺术创作促进因素的重要意义,制定本条约。[3]
内容
条约[3]提及了受版权保护的两个客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规定计算机程序适用于伯尔尼公约第二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保护;规定数据库本身收到保护,但保护不延及数据资料本身。
条约还对发行权、出租权、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了规定。条约还设立了缔约方大会和国际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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