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英語:),是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条约。条约订于瑞士日内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1][2]
簽署日 | 1996年12月20日 |
---|---|
簽署地點 | ![]() |
生效日 | 2002年5月20日 |
簽署者 | 阿根廷、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布吉納法索、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羅地亞、丹麥、厄瓜多尔、愛沙尼亞、歐洲聯盟、芬蘭、法國、德國、迦納、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愛爾蘭共和國、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卢森堡、墨西哥、蒙古國、荷蘭、奈及利亞、巴拿馬、葡萄牙、摩爾多瓦、羅馬尼亞、塞内加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英国、美國、烏拉圭、玻利維亞、以色列、肯尼亚、摩納哥、纳米比亚、南非、委內瑞拉 |
締約方 | 107(截至2020年1月6日) |
保存處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
語言 | 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背景
各缔约国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制订条约各条款。[3]
内容
条约涉及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识产权。[3]
表演者
条约规定对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表演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提供权;对未录制的表演,表演者享有广播权、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和录制权。除此经济权力,表演者还享有精神权力。
录音制品制作者
条约规定对录音制品,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提供权。[4]
参考文献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