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簡稱《劳动保险条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有關劳动保险制度的经济法规。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了該條例,1953年1月2日修正。劳动保险条例規定了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等內容。[1]

1953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依據劳动保险条例的各项條例做出详细具体的政策规定[1]。1988年9月1日废止。[3]同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廢止。[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主体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取代,該條例大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5]

參考資料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1. 宁宪恩等编. . 北京: 科技文献出版社. 1989: 136. ISBN 7-5023-0741-9.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953-01-26 [2022-04-26].
  3. . 中國改革信息庫.
  4. . 病毒病预防控制所.
  5. . 廣發保險經紀.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