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16年9月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2]。
简称 | 国防交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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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16年9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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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
现状:施行中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2]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本法中有关国防动员以及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和国防动员资源指挥运用的规定。
参见
参考文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09-03, Wikidata Q56596396 (中文), Wikidata Q5659639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9月3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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