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法官法
提请审议机关最高人民法院[1]
公布日期1995年2月28日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3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基本法律
立法历程
  • 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995年2月2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共有8章69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参考文献

  1. . www.npc.gov.cn. [2020-0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2. . www.chinacourt.org. [2020-0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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