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简称 | 法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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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1] |
公布日期 | 1995年2月28日 |
施行日期 | 1995年7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9年4月23日(第3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共有8章69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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