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最初制定于1993年。现行版本于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2]。该法共分10章62条。[3]
简称 | 科学技术进步法 |
---|---|
公布日期 | 2007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08年7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
现状:施行中 |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第一条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2]
参见
参考文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Wikidata Q18840780 (中文), Wikidata Q1884078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12月29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5日).
- .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