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1990年12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0年12月28日起施行[1][2]。
简称 | 缔结条约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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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公布日期 | 1990年12月28日 |
施行日期 | 1990年12月28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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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 |
现状:施行中 |
实施
参见
参考文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0-12-28, Wikidata Q18841030 (中文), Wikidata Q1884103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0年12月28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6月10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7).
- . 中国政府网. [2022-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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