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旨在规范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的普通法律。该法律于1997年12月29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次年5月1日起施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防震减灾法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1998年3月1日
最新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1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类
立法历程
  • 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主席令》第94号(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现状:施行中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国地震局. [2018-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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