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歷史
統籌分配稅款制度最早是1954年出現於中華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中,原本是用於平衡臺灣省下轄各縣市的收入;1981年才出現中央統籌分配款,以平衡省和直轄市之間的收入。1999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之後,統籌分配稅款由地方省稅改為國稅,統一管理者也由臺灣省政府改為中央政府[3]:8。同時,這次修訂也包含兩項重要的改變:在財源上,原本地方最主要的財源營業稅改為國稅,所以改由所得稅、貨物稅等國稅支應;在分配方式上,則訂定出了較為具體的分配辦法,使分配法制化[4]:17。
相關法源
統籌分配稅款是依據中華民國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但母法中並無「統籌分配稅」的名詞,而是出現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5]:8。其中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2條及第16條之1等條款,將統籌分配稅分為兩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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