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

中法新约》(法語:),全称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法語:),又稱《中法會訂越南條約》、《越南條款》或《李巴條約》,是清朝政府和法国为结束中法战争而于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签订的和约,签字者为李鸿章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中法新约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類型不平等条约
簽署日1885年6月9日
簽署地點大清天津
簽署者清朝 李鸿章
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
締約方 清朝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
保存處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签署完条约后的李鸿章与巴德诺

主要内容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1. 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1884年签订的第二次顺化条约
  2. 中法两国派员勘定中越边界;
  3. 中国和越南边境开放两处通商:保胜谅山
  4. 中国对法国货物的进口,给予减税待遇;
  5. 中国西南地区修建铁路,法国享有优先协商权;
  6. 法国撤出基隆澎湖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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