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多米尼克關係

中華民國—多米尼克關係是指中華民國多米尼克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83-2004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多米尼克的相關事務由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兼轄[1]

中華民國—多米尼克關係

中華民國

多米尼克

政治

外交

1983年5月9日,多米尼克總理尤金妮亞·查爾斯女士訪台並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聯合公報》。10日,兩國建立外交關係。1984年8月,於首都羅索設立中華民國駐多米尼克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由安地列斯群島邦交國大使兼任)。[2]多米尼克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多米尼克則在首都台北設立駐華名譽總領事。1990年3月,聘任台灣裔商人董立群為名譽總領事。[2][3]1999年4月,聘任台灣大哥大電訊公司董事長孫道存為名譽總領事。[4]

1995年9月,多米尼克遭受颶風路易士侵襲,損失慘重,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錢復致電該國總理表示關切,並從「國際災難人道救濟基金」損贈20萬美元供賑災重建。[5]

2003年7月,多米尼克《太陽週報》報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巴貝多大使表示,根據其援外政策,只要多米尼克與其建交,便會提供經濟援助。[6]

2004年1月6日,多米尼克總理皮埃爾·查爾斯因病逝世。[7]3月29日,多米尼克新任總理史卡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並清楚指出是其所給予之援助折合1億1,750萬美元(約3億1,725萬東加勒比元)。30日,中華民國與多米尼克斷交。[3]

断交后,多米尼克曾任命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張雙隆為該國駐貝里斯名譽領事[8]

支持中華民國參與國際組織

灰色國家表示非聯合國會員國多米尼克當時是英國殖民地,因此不能對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一案參與投票,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兩國斷交前,多米尼克曾多次支持中華民國參與國際組織。

1993年10月,多米尼克在聯合國大會的總辯論中,為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議題執言;[9]1994、1995年7月,多米尼克與中華民國的邦交國連署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設立研究委員會將「根據會籍普遍原則並按照分裂國家在聯合國已建立的平行代表權模式,審議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在國際體系中的特殊情況」案列入議程。[10][11][12][13]年底,在聯合國大會的總辯論,以及聯合國成立50週年特別紀念會議中發言支持;[14][15]1996年7月,多米尼克與其他15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審議聯大第二七五八(XXVI)號決議所造成臺灣地區二千一百三十萬人無法參與聯合國相關活動之問題」案列入議程;[16]1997年7月,多米尼克與其他8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基於國際情勢之變遷以及中國分治之現實,有必要重新檢討聯大第二七五八(貳拾陸)號決議」案列入議程。[17]年底,多米尼克在大會的總辯論中,發言支持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18]1998年7月,多米尼克與其他14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連署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基於國際情勢之變遷以及中國分治之事實,應重新檢討聯大第二七五八(貳拾陸)號決議」案列入議程;[19][20]1998年9月、1999年9月,多米尼克在大會的總辯論中,發言支持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21][22]2000年8月,多米尼克與其他13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連署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應審視中華民國在台灣所處之特殊國際處境,以確保其兩千三百萬人民參與聯合國之基本權利獲得完全尊重」案列入議程;[23]2001年8月,多米尼克與其他15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有必要審視在台灣之中華民國所處特殊國際處境,俾確保其兩千三百萬人民參與聯合國工作和活動之基本權利獲得充分尊重」案列入議程;[24][25]2001年11月、2002年9月,多米尼克在大會的總辯論中,發言支持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26][27]2003年8月,多米尼克與其他14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中華民國(台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案列入議程。[28]

1997年5月,多米尼克與其他8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向世界衛生組織提案「邀請中華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並在大會中發言支持;[29]1999年5月、2001年5月,多米尼克再度於大會中發言支持。[30][31]

多米尼克

職稱姓名日期備註
總統蕭維隆2000年5月[32]
總理尤金妮亞·查爾斯
道格拉斯
皮埃爾·查爾斯
1983年5月、1985年10月、1991年10月
2000年8月
2002年12月
[2][33][34]
兼任外交部長[35]
[36]
國會議長蘇連多
奈特
1990年1月
2003年10月
[37]
[38]

僅列舉部分名單:

外交部長阿藺[39]、諾里斯·查爾斯(Norris Charles)[40]瑞斐爾[41]、交通部長威廉斯[42]皮埃爾·查爾斯[43]、房屋部長韓德森(Vince Henderson)[43]、衛生暨社會安全部長薩巴洛奇(Herbert Finan Sabaroche)[44]、財政工業暨計畫部長狄摩濟[45]、社區發展暨兩性事務部長瓦特(Matthew J. Walter)[46]、觀光部次長克里斯全(Colmore Christian)[46]、電信局長卡岱特(Sylvester Cadette)[47]、統計局長里克特(Paul Ricketts)[47]、國會副議長巴隆(Frederick Baron)[43]、樸茨茅斯市長布魯斯特(Julian Brewster)[47]

中華民國

職稱姓名日期備註
行政院院長張俊雄2001年9月[48]

僅列舉部分名單:

外交部長章孝嚴[17]胡志強[42]、交通部長葉菊蘭[46]、政務委員王友釗[49]、新聞局長蘇正平[46]、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張富美[46]、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希煌[46]、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尤哈尼[43]

經濟

貿易

近四年的兩國貿易額,金額美元[50]
年分貿易總額年增減排名出口至多米尼克年增減排名自多米尼克進口年增減排名
2019386,39844.174%203112,55971.831%208273,8396.400%177
2020279,95427.548%20794,56215.989%209185,39232.299%174
2021367,62131.315%207321,927240.440%19545,69475.353%193
202210,523,8382,762.687%14110,400,0023,130.547%123123,836171.012%181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多米尼克的主要項目依序為:鋼鐵螺釘螺栓螺帽、螺旋鈎、車用螺釘、鉚釘、橫梢、開口梢、墊圈與類似製品;变压器、靜電式變流器與電感器;農業、園藝或造林用土壤整理與耕作機器,草地或運動場地滾壓機;鋼鐵製餐桌、廚房或其他家用物品及其零件;二極管發光二極管晶体管與類似半导体器件光敏半導體裝置;控電或配電用板或櫃、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影像遊戲機遊藝場、桌上或室內遊戲用品;雷达器具、無線電導航器具與遙控器具;燈具照明配件、縫紉機;液體比重计與類似浮動儀器、溫度計與雙管溫度計、高溫計氣壓計濕度計硫化橡膠輸送或傳動帶輪帶传动轴曲柄軸承齿轮、滾珠、飛輪滑轮離合器联轴器;其他塑料製品與制成品等。[51]

自多米尼克進口的主要項目依序為:鐵屬廢料、重熔用廢鋼鐵鑄錠廢料、咖啡或含咖啡成分之代替品;針織鉤針T恤汗衫與其他;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針織或鉤針織套頭衫、無領開襟上衣、外穿式背心與類似品;女用或女童用服飾等。[52]

投資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資料,兩國無相互直接投資紀錄。[53]

援助

1985年1月,中華民國駐多米尼克農業技術團成立。[2]

協定

雙邊文件[54]
日期簽署備註
1983年9月22日中華民國政府多米尼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以下簡稱中多
[註 1]
1990年8月3日《中多文化協定》
1990年11月27日《中多引渡條約
1995年2月11日《中多友好條約
1997年7月28日東加勒比海五國與中華民國外長會議聯合公報》[17]
1999年8月13日《中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志工協定》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多米尼克可以免簽證
多米尼克護照多米尼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中華民國可以電子簽證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免簽證的方式入境多米尼克。於出境時向航空公司及入境時向多米尼克移民局官員出示護照及來回機票,可獲核發停留最多3個月之許可。[55][56]

持有多米尼克護照多米尼克國民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57][58]

交通

航空

資料截至2023年7月4日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亦無中華民國→直航第三地→多米尼克,需多次轉機前往。[55]

例如:

注釋

  1. 1987年1月30日延期,1989年6月20日、1992年10月19日續約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017-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2.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8-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04).
  3.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04年3月30日 [2015年10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7月24日).
  4.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3).
  5.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5年9月11日 [2019年2月1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2月15日).
  6.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03年11月24日 [2018年1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1月13日).
  7.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04年1月7日 [2022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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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3年10月14日 [2019年7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5月2日).
  10.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4年7月19日 [2019年7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5日).
  11.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4年9月22日 [2019年7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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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5年9月21日 [2019年6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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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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