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馬達加斯加關係
中華民國—馬達加斯加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馬達加斯加共和國(1958-1975年稱馬拉加西)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0-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馬達加斯加的相關事務由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兼轄。[1]
中華民國 |
马达加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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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外交
1945年,在法屬馬達加斯加首府設立中華民國駐塔那那利佛領事館。1948年11月,升格為總領事館。1949年11月11日,總領事谷兆芬宣布「起義回國」,中華民國於1950年1月將其撤職並關閉總領事館。[2]1957年4月11日,恢復總領事館。[3]
1960年6月26日,法屬馬達加斯加獨立。同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安塔那那利佛設立中華民國駐馬達加斯加共和國大使館(由總領事館升格),並派駐大使(由總領事升格)。[2]由於馬達加斯加獨立後更改國名為馬拉加西共和國,7月8日,大使館亦改稱駐馬拉加西大使館。
1964年,於首都臺北設立馬拉加西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
1972年11月6日,馬拉加西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12月15日,中華民國宣布與馬拉加西斷交。[2]
1975年12月21日,復更改國名為馬達加斯加民主共和國。
1991年,兩國簽署《中馬特別協議》,6月17日,於馬達加斯加首都設立具大使館功能的中華民國特別代表團。代表團除具商務、領務功能外,並享有外交優遇。1998年9月9日,馬達加斯加內閣會議片面廢止協議,使代表團功能受到很大限制,[2]後於2000年8月30日宣布裁撤。[4]
1992年8月19日,再更改國名為馬達加斯加共和國。
經濟
貿易
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馬達加斯加 | 年增減 | 排名 | 自馬達加斯加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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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94,584,493 | ▲22.100% | 90 | 31,081,060 | ▲23.399% | 98 | 63,503,433 | ▲21.474% | 77 |
2020 | 75,850,591 | ▼19.807% | 92 | 24,398,730 | ▼21.500% | 101 | 51,451,861 | ▼18.978% | 83 |
2021 | 79,500,823 | ▲4.812% | 100 | 23,044,656 | ▼5.550% | 102 | 56,456,167 | ▲9.726% | 87 |
2022 | 209,867,309 | ▲163.981% | 78 | 24,868,391 | ▲7.914% | 105 | 184,998,918 | ▲227.686% | 60 |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馬達加斯加的主要項目為:波特蘭水泥、鋁質水泥、熔渣水泥、過硫酸水泥與其他類似之水硬性水泥;針織或鉤針織品;機器腳踏車與腳踏車裝有輔助動力者、邊車;合成纖維絲紗梭织物、橡膠或塑料加工機或以此類原料製造產品之機械;服飾附屬品或零件、其他制成品、拉鏈及其零件、捲筒或平版之纸與纸板、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舊衣著與其他舊物品;油墨、墨水與其他墨類;診斷或實驗用有底襯之試劑或配製試劑、丙烯或其他烯烃之聚合物、鐵或非合金鋼製角與形、铝製品、发动机用零件、往復式或旋轉式火花點火內燃活塞引擎、縫紉機、电动机與发电机、新橡膠氣胎、其他塑膠製品、小客車與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用塑膠加工之紡織物、車輛之零件與附件、發電機組與旋轉變流機;物品用栓塞、旋塞、阀與類似用具;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與機械用具等。[6]
自馬達加斯加進口的主要項目為:未經塑性加工镍;鑌钴與其他煉鈷之中間產品、鈷及其製品;丁香、香草、女用或女童用服飾、男用或男童用服飾、箱盒袋類容器、寶石(不包括钻石)與次寶石、嬰兒服飾與附屬品;胸罩、束腰、緊身褡、吊帶、吊襪;精油及其類似品、手表附屬品及其零件、去莢之乾豆類蔬菜;花崗岩、斑岩、玄武岩、砂岩與其他紀念碑或建築用石;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T恤、甲殼類動物;編籃、柳條製品與其他編結品、絲瓜絡製成之物品;刮鬍前後用劑、身體除臭劑、洗浴用劑、脫毛劑與其他未列名之香料製劑、化妝品或盥洗用製劑、室內除臭劑;針織或鉤針織套頭衫、無領開襟上衣、外穿式背心與類似品;天然石墨、分析或計量用儀器與器具;撚線、繩、索與纜等。[7]
組織
目前已成立馬達加斯加臺灣商會。[8]
協定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
1962年4月4日 | 《中華民國與馬拉加西共和國友好條約》 | |
1963年11月11日 |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 | 以下簡稱中馬 |
1967年1月9日 | 《中馬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 [註 1] |
1968年8月30日 | 《中馬竹作手工業技術合作協定》 | [註 2] |
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馬達加斯加政府沒有給予任何地區的國民免簽證待遇,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於抵達首都的伊瓦圖國際機場時辦理落地簽證入境,簽證費視停留效期而定。簽證相關事宜,可詢問馬達加斯加駐日本大使館。若由黃熱病疫區國家入境,則須出示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明(黃皮書)。[10][11]
持馬達加斯加護照的馬達加斯加國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12][13]
交通
注釋
- 1969年9月22日延長換文
- 1972年4月10日續簽
- 斜體 表示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響而暫停臺灣航點。
參考資料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017-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6).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3).
- (PDF). 中華民國國史館. 1991: 119 [2023-05-0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5-09).
-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00年12月2日 [2020年6月1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5日).
- .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 [2021-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 雙二組第三科. (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2021年7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年10月6日).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7-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6).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5).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9).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7).
參見
-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 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 馬達加斯加駐外機構列表
- 駐馬達加斯加外交機構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