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提伊敏·伊敏诺夫
生平
1935年,毕业于迪化水利专科学校。历任新疆省建设厅水利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他曾参加新疆反帝会,担任秘书。[2][4][3]
1945年5月初,在玛纳斯河水利工地时,参加三区革命,组织游击队攻克小拐警察所。此后历任三区革命政府土地水利厅副厅长,民族军指挥部政治科、作战科副科长、科长,民族军骑兵团长,民族军总指挥部副参谋长。被授予上校军衔。1946年4月任“人民革命党”中央委员。1947年2月任“新疆民主革命党”中央委员。[2][3]1949年底,伊敏诺夫率由北疆进南疆的民族军一部,经过冬季行军,抵达阿克苏、温宿,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五师师直及十四团会师。[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民族军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军,下辖第十三师、第十四师,他担任第五军第十三师师长。[2][4]1950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南疆军区副司令、中共南疆区委第四书记、南疆行政公署主任。[2]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他出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同时获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将军衔。[2][5]1958年受到错误批判及处分。1960年1月自中共中央党校毕业后,继续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1962年伊塔事件发生时,他深入边境地区第一线说服教育群众。[2]
文化大革命中,1970年买买提伊敏·伊敏诺夫遭受迫害致死。1986年10月,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报经中共中央批准,撤销1958年及文化大革命中的处分,恢复中国共产党党籍,恢复名誉。遗体迁葬乌鲁木齐市革命烈士陵园。[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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