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生
于春生(1961年4月—),河北定兴人。男,汉族。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函授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1979年11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84年,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1988年,任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1991年,任贪污贿赂检察科副科长、科长。1994年,任检察委员会委员、贪污贿赂检察科科长、副处级检察员。1998年11月,任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正处级检察员)。1999年6月,任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2003年7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2007年4月,任中共北京市纪委副书记,负责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案。
2009年10月,任中共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1]。2012年10月,兼任监察部副部长[2]。
2015年3月,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3]。2017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2023年3月,当选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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