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最高领袖
伊朗最高领袖(波斯语:),又称伊朗最高宗教領袖、伊朗國家最高宗教領袖、伊朗革命领袖,是伊朗实际上的国家元首和军事统帅,作为政教合一伊朗的最高领导人。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最高领袖是伊朗在宗教上及政治上的最高领导人及伊朗军队的最高统帅,地位和权力凌驾于直接选举产生的伊朗总统,并终生任职。伊朗最高领袖由一个88名伊斯蘭教神職人員組成的专家会议按照憲法選舉、監督乃至罢免,[1]其候选人资格则由现任伊朗最高领袖任命的宪法监护委员会予以审查。[2]
伊朗最高领袖 | |
---|---|
官方徽章 | |
地位 | 國家最高領導人 |
直屬 | 伊朗專家會議 |
官邸 | 伊朗最高領袖官邸 |
機關所在地 | 德黑蘭 |
任命者 | 伊朗專家會議 |
任期 | 终身 |
首任 | 鲁霍拉·穆萨维·霍梅尼 |
设立 | 1979年12月3日 |
產生過程
宪法规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体制是根据何梅尼“教法学家统治”理论构建的,其特色是包括最高领袖职位在内的一系列政教合一独特制度。“最高领袖”在伊朗宪法中的正式称呼是“领袖”。宪法规定,领袖由1名伊斯兰教什叶派教法学家担任,领导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事实上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根据宪法的明文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的位置在最高领袖之下,但总统是国家正式的最高代表,即国家元首。因为伊朗实行总统内阁制,所以总统也是国家的政府首脑。
历任最高领袖
# | 姓名 | 肖像 | 出生日期 | 逝世日期 | 就职日期 | 离职日期 | 政党 |
---|---|---|---|---|---|---|---|
1 | 鲁霍拉·穆萨维·霍梅尼 | 1902年9月22日 | 1989年6月3日 | 1979年12月3日 | 1989年6月3日 | 无党籍 | |
2 | 阿里·哈梅内伊 | 1939年7月17日 | 1989年6月4日 | 伊斯蘭共和黨 ↓ 战斗教士联盟 |
参见
- 蘇聯最高領導人列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領導人
- 最高領導者 (朝鮮頭銜)
参考资料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八章第107条:“在伊斯兰伟大领导人,卓越的马尔吉·阿尔塔克利德伊朗的神学及宗教法权威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创建者,同时也是绝大多数民意承认并接受的领导人阿尔图拉伊玛·伊曼,何梅尼死亡后,选任领导人的任务将授权由人民选举出的专家执行。 将由专家他们对所有符合宪法条文第5条及第109条特定资格的弗卡哈加以审查商讨。 若在其中发现一位最为精通伊斯兰律法,即所谓费卡,或专精政治及社会事务,或为人民普遍拥戴,或具宪法第109条所订各款资格而特殊杰出者,应被选任为国家领导人。”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八章第108条:“前条所提及的专家人数及其资格与选举的方法,以及第一次任期中会议规则中有关程序的法案,须由第一届监护委员会的弗卡哈起草,由多数决同意通过,最后并经由革命领导人认可。 嗣后有关规定专家职责规定的法律之改变或修正(审查)将授权专家会议自行决定。”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八章第110条: 1.领导人的职责及权力如下: 1.1.在与国家紧急会议咨商后拟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一般政策。 1.2.督导国家系统内机关一般政策的妥善执行。 1.3.签署公民投票的命令。 1.4.担任军队最高统帅。 1.5.宣战媾和及动员军队。 1.6.处理下列人员的任命、免职、辞职。 1.6.1.监护委员会的弗卡哈。 1.6.2.国家最高司法长官。 1.6.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广播及电视网的最高负责人。 1.6.4.联合参谋会议主席。 1.6.5.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 1.6.6.各军种总司令。 1.7.解决三军的差异性及三军间关系的法规。 1.8.解决无法由国家紧急会议用传统方法解决的问题。 1.9.签署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民选法制化的命令。 共和国总统人选的妥当适格,依照宪法规定的特定资格,必须在选举前举行由监护委员会确认核可,如果是选举第一任总统,则由领导人确认。 1.10.于总统违背宪法职责而受最高法院有罪判决,或依宪法第89条,总统经伊斯兰咨政会证明其不适任并经投票决定,基于国家利益的适当考虑可以解除总统职务。 1.11.在伊斯兰教义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司法权的最高首长建议,给予罪犯赦免或减刑。 2.领导人可以将其部分职责及权力委由他人代理。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