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
使用權
是一
法律用詞
,在
中華民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自的
法律
中有著不同的意涵:
中華民國
法律
:是
所有权
的一項
權能
,雖稱「使用權」,但實際上並非
权利
,而係權利作用。
舉例而言,在
臺灣
「使用權住宅」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房屋使用權能的一種型態,只能為自己居住使用,不能轉租或轉售,否則就逸脫了使用權的範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使用權即是
用益物权
,屬
物权
的一種,權利人享有對物的支配,但不包括處分權。
在
中国大陆
,土地
所有权
屬於國家,人民只能取得使用權,而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權又稱作
產權
。使用權的權利內涵包括使用和收益,因此允許出租或出售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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