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中華民國)

保險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規定保險關係及保險人監理的商事法。法律位階為民法的子法。

保險法
Insurance Act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法律施行日期條例》規定日期
修正次數21
最新修正2014年6月4日總統公布
法規類別
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保險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沿革

中華民國保險法於1929年12月30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條。制定之初,大量借鑑於法國保險法、德國保險契約法、日本保險法、以及加州保險法,後歷多次修訂,包括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形成現行條文共178條。

2018年12月25日修正保險法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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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之定義

保險是一種法律關係,依照保險法第1條規定,所謂保險係由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法的特性

保險法具有幾種特徵:[2]

  • 社會性
  • 任意性
  • 強行性
  • 倫理性
  • 技術性

保險之類型

依照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的《保險法》第13條之規定可知,保險有下列幾種類型:

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1. .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2. 實用商事法精義,賴源河著,五南圖書出版,1995,第4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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