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山許可證

入山許可證英語:)簡稱入山證,為台灣根據中華民國法律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由人民提出申請,而由政府機關核發之文件。文件上記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入山事由、停留期間、前往地點、證明單位(人員)等相關事項。

法源依據

  • 國家安全法》第五條[1]: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四章
  • 《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

申請方式

  • 網路辦理:遞件手續須於入山之日前7日至30日內提出(7日以上連續假日須於放假前1上班日中午12時前提出),餘概不受理。
  • 臨櫃辦理:至內政部警政署或轄內有山地管制區之縣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或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小隊申請辦理。可隨到隨辦。
  • 郵寄辦理。

不需入山許可證之地區

某些山地管制區已由政府機關公告,進入不需申請入山許可證,如:新竹縣五峰鄉[2]、新竹縣尖石鄉[3][4]等山地管制區。

參考資料

  1.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2018-06-21] (中文(臺灣)).
  2. . 自由時報. 2017-11-17 [2018-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2) (中文(臺灣)).
  3. . 蘋果日報. 2017-11-16 [2018-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21) (中文(臺灣)).
  4. . nownews. 2017-11-17 [2018-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8) (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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