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法 (琉球)

內法指的是琉球群島存在的、為了維護間切與村的共同秩序而確定的成規。「內法」是琉球王府的官方用語,村民一般對其有村締、村固、村吟味等等稱呼。

根據琉球冊封使汪輯在《使琉球雜錄》中的記載,琉球民風淳樸,並無完備的法律制度,「國中不設廳,無聽訟之所」。[1]琉球的習慣法被分為死刑和輕刑兩種,其中死刑分為凌遲斬首槍刺三種,輕刑分為流放曝日(罰在正午時分曬太陽)、夾棍枷項鞭笞五種。[2]

有鑑於用內法來判決會產生「事同刑異,輕重不均,難以剖決」的現象,琉球在1775年頒佈了第一部刑法的成文法《琉球科律》,又在1831年頒佈《新集科律》來補充其不足。但琉球民間用內法來判決罪行的風氣依然很盛,琉球王府認為這很不像話,但卻毫無辦法。[3]王府在1860年《琉球科律》和《新集科律》中的要點拿出來制定了《法條》,向民眾宣傳,以防犯罪於未然。[4]

1879年日本吞併琉球以後,以其故地設置沖繩縣。沖繩縣廳最初執行舊慣溫存政策來安撫琉球人,內法在琉球得以延續,其中著名的內法判決事件為1879年的贊成事件和1907年的具志頭制縛致死事件。1908年,日本施行町村制,內法判決事件在各地頻頻發生。1916年,松原一意與首里署長在《琉球新報》上做了改善內法的連載,此後內法逐漸式微,在沖繩島戰役前基本已被消滅。

參考資料

  1. 汪輯《使琉球雜錄》,《那霸市史》資料篇第1卷3,昭和52年,第6頁
  2. 周煌,《琉球國志略》,224頁:「其國刑法有死刑三:一淩遲、一斬首、一槍刺(用木樁作十字架,捆手足,以槍刺其心令死,即梟於其處,樁倒乃止);輕刑五:一流(流有三等:有配定流置某島安置,不准放還;有為惡不梭,族人共稟法司請加流罪者,則限其年數,配遣所流之島。頭目等申其改過,許遣還。否則至期複流遠島,仍前法申遣。再不梭,顛轉流於三十六島外之別島矣。有犯罪重者,則縛其手足,以獨木小舟配遣西馬齒山,顛遞至外島,然多有漂沒者)、一曝日、一夾、一枷(有輕重二等:輕者數十斤、重者數百斤)、一笞(竊盜最嚴,初犯,笞若干、夾一次、曝日一次;再犯、三犯以次遞加,亦有時竟立斬者、立配流外島者)」
  3. 「歪んだ旧慣 - 制縛致死事件」、『沖縄 20世紀の光芒』琉球新報社、2000年、p.64
  4. 新城俊昭 《琉球・沖繩史》 東洋企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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