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戒严
六四戒严,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是指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为预备镇压天安门广场上的学生运动”,在1989年5月20日发布的一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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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
地域範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
制定機關 | 中國国务院 |
制定日期 | 1989年5月20日 |
簽署人 | 国务院总理 李鹏 |
施行日期 | 1989年5月20日 |
廢止日期 | 1990年1月11日 |
主管機關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立法歷史 | |
法案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 |
法案公布日期 | 1989年5月20日 |
廢除 | |
1990年1月11日 | |
相關法例 | |
第一、二、三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 |
簡要 | |
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 | |
現狀:已廢除 |
该命令宣布即日10时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为六四天安门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戒严令直到1990年1月11日才由李鹏签署另一份国务院令正式解除。[1]
由於李鹏颁布戒严令时沒有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即自行签署,该戒严令不时被第三方批评者指控为属“重大问题”未开会因此违宪违法的戒严[2][3]。相反,同年3月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是經國務院開會決定後才實行,而北京戒嚴並沒有。(詳情可參閱1989年5月的國務院公報)。
而与在拉萨迅速严格执行不同,北京部分地区戒严令一开始并未得以彻底履行;至6月2日穿单衣未携带武器的军队试图徒步进入市区受阻后,广播和宣传车及直升机开始反复播报戒严令。[4]
命令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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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北京市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动乱,破坏了社会安定,破坏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为了坚决制止动乱,维护北京市的社会安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政府正常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第16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时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具体戒严措施。 | ||
——国务院总理 李鹏 1989年5月20日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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