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五果

六因論,佛教理論,對於因果論的一種解說,最早源自迦多衍尼子發智論》,屬於說一切有部。六因論把一切事物之因,分為六種: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與異熟因[1]。六因能產生的結果,分為五果,即異熟果、等流果、增上果、士用果、離繫果。兩者合稱六因五果

概論

相傳六因論原出自於《增一阿含經》,但最早提出此學說的為迦多衍尼子[2]。六因論的前身是四緣說[3]

以三世來區分,六因之中,徧行因與同類因通於過去,與現在二世,但不通於未來;而異熟、相應、俱有通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無為法中的能作因,超越三世,不墮於三世;而有為法的能作因,則在三世中遍有。

相對於六因,可分為有為果與無為果。有為果分成四者:異熟、等流、增上、士用。無為果只有一種,即離繫。

分類

六因

因是指能引生结果的原因。部派佛教说一切有部,认为因有六种: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4]

能作因

又名所作因随造因,即某物生时,凡一切不对其发生阻碍作用之事物,皆为某物之能作因,其范围至广。[5][6]

俱有因

又作共有因共生因,为俱有果之因,即辗转同时互为因果者。[7][8] 又称共因,是指心与心所更相佐助,如兄弟同生互相成济。[9]

同类因

又作自分因自种因,是指过去与现在之一切有漏法,以同类相似之法为因,故称同类因,如善法为善法之因,乃至无记法为无记法之因是。[10][11]

相应因

是指认识发生时,心及心所必同时相应而起,相互依存,二者同时具足同所依、同所缘、同行相、同时、同事等等,故称相应因[12][13]

另外,相应因必定为俱有因,而俱有因未必即是相应因,故须于俱有因之外,别立此相应因。可谓俱有因系就互为果之义而成立,相应因系就互为因之义而成立。[14][15]

遍行因

又称一切遍行因,是指能遍行于一切染污法之烦恼而言,此遍行因由心所中之十一遍行生一切之惑[16][17]

异熟因

又称作报因,乃指能招致三世苦乐果报之善恶业因,这些善恶业因能招善恶之果,因果异类而熟,故其因称为异熟因,其果称异熟果。[18][19]

五果

果是指因缘而生、因缘而报的结果,又称果报。果报的种类有五种:异熟果等流果增上果士用果离系果。佛教认为,六因得五果。[20]

异熟果

梵语 Vipākaphala, 即以恶业招来世三恶之苦果,以善业招来世人天之乐果。苦乐之果性,皆为无记,与业因之善与恶之性异。自六因中之异熟因而来。

按照烦恼的程度以及动机的大小而分为上中下三品。所谓上品恶业是指贪嗔痴极其粗重,并且长期积累,以这样的滔天罪恶就会下堕地狱;造中品恶业的人会投身饿鬼;积累下品恶业的人则转为旁生[21] 或指依上中下品的善业和恶业将会转入三善趣三恶趣。多病的人身,从多病言,是感受等流果,从人身而言,是异熟果。从二者的法相看,并非交织在一起。[22]

等流果

梵语 niṣyanda-phala。又作依果习果。依前之善心而转生后之善心,依前之恶心而益生后之恶业,依前之无记而生后之无记,等于果性因性而流来者。[23][24][25][26][27][28]

六因中之同类因遍行因而来。

增上果

梵语 adhipati-phala,即因助而生增上缘,依增上缘所得的结果。又指能作因所得的结果,即依助业之增上力所生的结果,亦即藉业余势而显现的结果。[29][30][31]

又能作因与增上果有宽狭之别。[32]

士用果

梵语 puruṣakāra-phala。又作士夫果功用果。系五果之一。谓由士夫之作用所得之果’例如穀麥等對諸農夫’名士用果[33]。‘士’谓‘士夫’,指人,‘用’谓‘作用’,指造作,此谓人使用工具所造作之各类事情,实指‘俱有因、同类因’所引起之果,因其力强,故称为士用果。

成唯识论述记卷八本依此而谓其义有二,即:[34]

  • 就人而言,此力用乃依有情而生;如农夫之于米麦,商贾之于理财,皆依彼士夫之力而成诸事业。
  • 就法而言,诸法之生乃因诸作具而有;如农夫因稼而成熟,商贾因货而获利,作者假诸作具而成就之事业,其果广通一切有为法。

俱舍论卷所谓由‘俱有因、相应因’之作用所得之果,亦相当于今所说之士用果[35][36]

离系果

梵语 visaṃyoga-phala, 依涅槃之道力而证之者。涅槃离一切之系缚,故云离系。此法常住,非自六因而生者,唯以道力而证显,故虽与以果之名而非对于六因之因体。[37][38]

註釋

  1. 《俱舍論》:「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偏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
  2. 《順正理論》:「故有說言,此六因義,說在增一增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隱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與。」
  3. 《大毗婆沙論》卷16:「然此六因非契經說,契經但說有四緣性,謂因緣性,廣說乃至增上緣性。」
  4. 俱舍论》(卷六)
  5. 《入阿毗达磨论》(下):一切有为,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无障住故。
  6. 《大智度论》:谓眼与色为缘,能生眼识;乃至意与法为缘,能生意识等,皆名能作因。
  7. 《入阿毗达磨论》(下):谓心王与心所,更相佐助,如兄弟然。故名俱有因。
  8. 《大智度论》:俱有因,亦名共因,谓心与心所更相佐助,如兄弟同生互相成济,故名俱有因。
  9. 三藏法数》明·一如等
  10. 《入阿毗达磨论》(下):如过去善法与现在善法为因,现在善法与未来善法为因,恶法亦然。故名同类因。
  11. 《大智度论》:同类因,亦名自种因,谓过去善法与现在善法为因,现在善法与未来善法为因,故名同类因。恶、无记法,亦复如是。
  12. 《入阿毗达磨论》(下):谓心王与心所互相应也。以心王为因,则起心所。以心所为因,则起心王。彼此相应,名相应因。
  13. 《大智度论》:应,当也。谓心王与心所共相应,故如亲友知识和合成事,故名相应因。
  14. 俱舍论》卷六
  15. 大毗婆沙论》(卷十六):云何俱有因乃至广说。问:相应,俱有,二因何异?有说:无异。一刹那受与想等法,为二因故,是故于此,应作是说:若相应因;即俱有因。有俱有因,非相应因。谓不相应俱有因是。如是说者;二因有异,虽依一法;而义别故。问:若尔;二因有何差别?答:名即差别。谓名相应因,名俱有因。复次为伴侣义,是相应因。同一果义,是俱有因。复次同一所依,一行相,一所缘义,是相应因。同一生,一老,一住,一灭,一果,一等流,一异熟义,是俱有因。复次如执杖义,是相应因。如执杖已,有所作义,是俱有因。复次如连手义,是相应因。如连手已,渡暴河义,是俱有因。复次相随顺义,是相应因。不相离义,是俱有因。
  16. 《入阿毗达磨论》(下):遍行因者,谓前已生遍行诸法。与后同地染污诸法,为遍行因。
  17. 《大智度论》:谓苦集二谛下惑也。此惑遍于二谛,故名遍行因。(苦谛下惑十使具足,即身见、边见、见取、戒取、邪见、贪、嗔、痴、慢、疑也。集谛下惑但有七使,除身见、边见、戒取也。)
  18. 《入阿毗达磨论》(下):今世所行善恶之报,异世而熟,故名异熟因。
  19. 《大智度论》:谓行善恶因,得善恶报,异世而熟,故名异熟因。
  20. 俱舍论》(卷六):“于诸果中、应说何果,何因所得。颂曰:后因果异熟,前因增上果,同类遍等流,俱相应士用。论曰:言后因者,谓异熟因。于六因中,最后说故。初异熟果,此因所得。言前因者,谓能作因。于六因中,最初说故。后增上果,此因所得。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唯无障住,有何增上?即由无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胜力。如十处界,于五识身;诸有情业,于器世界;耳等、对于眼识生等;亦有展转增上生力。闻已便生欣见欲故。此等增上,如应当思。同类、遍行、得等流果。此二因果,皆似因故。俱有、相应、得士用果。非越士体,有别士用,即此所得,名士用果。此士用名,为目何法?即目诸法所有作用。如士用故,得士用名。如世间说鸦足药草,醉象将军。为唯此二有士用果?为余亦然?有说:余因亦有此果。唯除异熟。由士用果,与因俱生,或无间生。异熟不尔。有余师说:此异熟因,亦有隔越远士用果。譬如农夫,所收果实。”
  21. 《大圆满前行》
  22. 《菩提道次第广论》
  23. 盖等流一词,即指等同流类之意;以因与果之性质同类,故称等流。据俱舍论卷六载,等流果系自‘六因’中之同类因、遍行因而来。《大毗婆沙论卷》(一一三)
  24. 《俱舍论卷》(十七)
  25. 《杂阿毗昙心论》(卷三)
  26. 《入阿毗达磨论卷》(下)
  27. 《成唯识论卷》(八)
  28. 《大乘义章卷》(三本)
  29. 《俱舍论》(卷六),能作因唯无障住,若与胜力,所得之果即称增上果,其文云:“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唯无障住,有何增上,即由无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胜力,如十处界于五识身,诸有情业于器世界,耳等对于眼识生等,亦有展转增上生力,闻已便生欣见欲故。”
  30. 《俱舍论》(六卷):士用、增上、二果何殊?士用果名,唯对作者。增上果称,通对此余。如匠所成,对能成匠,具得士用增上果名。对余非匠,唯增上果。
  31. 《大毗婆沙论》(二十一卷):作功力得者,是士用果。不障碍得者,是增上果。复次财物于作者,是士用果。于用者,是增上果。如诸果实,于种殖者,是士用果,亦增上果。于食用者,唯增上果。如诸财物,于营求者,是士用果,亦增上果。于受用者,唯增上果。
  32. 《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一):能作因指住于无障者,故广摄有为无为一切法,其体较宽;增上果则约于因果故,除去非因果之无为法,唯摄有为法,其体较狭。
  33.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八
  34.  《成唯识论卷》八(大三一·四二中):“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
  35. 大毗婆沙论卷一二一、顺正理论卷十八、杂阿毗昙心论卷三、瑜伽师地论卷五
  36. “凡是由因所生之一切有为法均可称为产生士用果《俱舍论讲记》”
  37. 显扬论》(十八)
  38. 俱舍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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