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衣
包衣(满语:,穆麟德轉寫:booi[註 1]),全称包衣人(满语:,穆麟德轉寫:booi niyalma[參 2][參 3])或包衣佐领管领下人[參 4],是清代八旗制度下世代服役于皇帝、宗室王公之家的一个奴仆群体[參 5],由來源及管理上區分為佐領下人、管領下人、庄頭人三大類[參 6][參 7];主要担任府员、护卫、随侍、庄头、陵寝园寝守护等多种差使,从事管家务、供差役、随侍等,所以有“内八旗”之称,与被称作外八旗的更具军事职能的旗分佐领相对,但遇有战事包衣也应征参战[參 8]。直属于皇帝的上三旗包衣称作“内务府属”,也称内三旗包衣;隶属于旗主王公的下五旗包衣称作“王公府属”[參 9],绝大部分在关外时期就已编入包衣之内[參 10]。包衣并不是贱民,其奴仆身份仅仅与皇室、宗室王公而言,在社会上则基本与八旗中的一般旗人处于同一等级[參 11]。他们也可能有自己的官阶、财产和旗下家奴[參 12]。自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起,由于八旗生计问题,下五旗中的汉人包衣被大量放出,导致人口日渐减少。清末,包衣人口约占京旗所有正户旗人的11.7%[參 13]。
简介
包衣一词的记载最早见于《满洲实录》(清实录)之中[參 14]。最初的起源是女真部族的下层成员、统治家族收养、接纳的非血缘关系的家族、氏族成员和部分外戚族众等[參 15]。如内府完颜氏就曾因与清太祖努尔哈赤有姻亲关系而被编入包衣[參 16]。此外,还有许多追随清太祖起兵之勋戚[註 2]都隶属于包衣,八旗定制后也未有变更[參 20]。他们与统治家族结成的特殊关系,使得他们成为了最获信赖,也是最忠诚的家臣、家仆、得力助手,甚至是主人的朋友[參 21]。随着努尔哈赤家族势力的不断扩大,包衣的来源也日益复杂。从之前的来源又拓展至战俘、契约奴仆和获罪之人。此后,以他们作为主体的包衣成员身份也日渐稳定,开始以一个奴仆阶层的形象出现在历史之中[參 15]。
旗制建立后,专门设置包衣佐领、管领(满语:,转写:hontoho[註 3]),在此之上置参领。佐领数量以满洲为最多,旗鼓[註 4]次之,高丽、回子、番子[註 5]佐领最少。其中满洲佐领中存在宗室、觉罗编隶包衣的情况[註 6]。上三旗包衣有自己的户籍,属于正户,其地位属于正身旗人之列。由他们所组成的服务于皇室的机构——内务府平衡了宦官在宫内的权力,降低了宦官专权的可能性[參 29][參 30]。下五旗包衣中也有一部分拥有自己的户籍,另一部分则依附于主家户口之内[參 31]。隶属于包衣旗籍之人,除后妃家族抬旗、立战功、为官表现优异、罪案平反等缘故外,其身份是世代固定的,所生子女曰家生子(满语:,转写:ujin),再生为二辈奴(满语:,转写:furna)、三辈奴(满语:,转写:bolgosu)等,世代为主家服务[參 32]。代数越多越受主家信任,地位也较高,并掌管重要事务[參 33]。清朝入关之后,包衣可以更广泛地参加科举,由此进入仕途;还可以备选甲兵,组成各个种类的兵营。上三旗包衣由于直接隶属于皇帝,属于“皇帝家人”,其地位、仕途、补兵缺的机遇都要大大高于下五旗包衣。下五旗包衣由于私属于王公,出仕机遇也基本局限于王公府内任职[參 34]。但朝廷一旦选任下五旗包衣为官,也无需征得其主家首肯[參 35]。终清一代,包衣出将入相、担任封疆大吏之人是非常多的[參 36][註 7]。
包衣虽为奴仆,但主家无权对其随意进行人身侵犯[參 38]。皇帝会对虐待包衣的王公主家按照律例进行惩处[參 39],但虐待之事仍屡见不鲜。比较严重的一例当属道光十八年(1838年)惇亲王绵恺囚禁属人一案。惇亲王绵恺仅因琐事接连囚禁属下包衣达80余人,后被人告发,道光帝大怒,将绵恺降为郡王,革去宗令、都统等职,罚俸三年。绵恺受此打击于同年十二月薨逝[參 40]。也有许多包衣与主家相处融洽[參 41]。还有个别悍僕势大,反过来欺压王公主家的例子。如康亲王府包衣张凤阳曾将康亲王杰书的岳父家捣毁[參 42][參 43]。此外,一部分出任庄头者在清中后期实际上控制了主家的地,并租种给佃户,成为了“二地主”[參 44]。
包衣中也有受封世爵世职之家,其中大都抬入旗分佐领,仍留于包衣者有,三等男爵胡海、张时荐、扎克塔尔;获封世职者有二等轻车都尉白迩赫、侉色等[參 45]。
歧义
因为包衣组织出现于八旗制度之前,所以初期也可以泛指除皇帝、宗室王公之外异姓勋戚贵族、未入八分宗室和一般旗人之家的奴仆,但随着包衣制度在八旗中的完善,为避免混乱,自顺治末年起,异姓旗人的私家奴仆在汉语中改称旗下家奴、八旗户下家奴等[參 46],在法律[註 8]、婚姻[註 9]、政治权利[註 10]等方面的地位均要远远低于包衣[參 51]。
注释
- 字面直译为“家的”或“家里的”[參 1]。
- 有功勋的皇亲国戚。[參 17][參 18][參 19]
- 又叫辛者库,非浣衣局(满语:,转写:sin jeku)。管领下人的地位在整体上略低于佐领下人[參 22]。
- 是为包衣人中的汉姓人[參 23]。有时直接称作汉军,因此常与外八旗旗份佐领内的汉军相混淆[參 24]。
- 高丽、回子、番子佐领仅内务府三旗独有,其中番子佐领于乾隆四十二年改隶满洲正黄旗第四参领下,不再隶于包衣佐领之列[參 10]。
- 有宗室因罪罚入包衣的例子[參 25],也有宗室王公的私生子不容于家而暗中以他人养子身份隶属旗鼓佐领的情况[參 26]。在雍正朝之前,下五旗闲散宗室和觉罗甚至曾一度全部被编隶为府属包衣[參 27],此后部分宗室虽转入旗分佐领,但仍有隶属包衣佐领者直至清末[參 28]。
- 据不完全统计,包衣出任大学士、协办大学士的有来保、高斌、英和(同时还兼任军机大臣)、英廉、官文、崇金;任部院尚书、侍郎、左都御史的有李锳贵、留保、高朴、书麟、奎照(兼任军机大臣)、基溥、崇纶、立山、崇礼、恒祺、英年;任都统的有偏图、雷继宗、雷继尊。任总督、巡抚的有朱国治、张文兴、李瀚、李士祯、吴兴祚、良卿、吕犹龙、张自德、德保、百龄、福宁、麟庆、高杞、广厚、广兴、崇厚;任八旗駐防将军的有崇实、延茂。任职较低者更加难以计数[參 37]。
- 包衣和旗下家奴在法律地位上有本质差别。包衣隶属于主家之外,对于国家也有隶属性。而旗下家奴则完全隶属于主家,国家若有调用,需先征得主家同意[參 47]。包衣属于良民行列,而旗下家奴则被视同贱民一般。按《大清律例》,良民间殴斗致死者,凶手当判死刑。故意杀人为斩监侯;非故意致死为绞监侯。若包衣被一般旗人或汉人所杀,凶手会按照杀害良民罪行判死。即便其主人也不可对属下包衣的人身随意进行侵犯。例如,豫亲王裕兴因强奸府上包衣女子,导致该女子因此自杀,险些被道光帝处死,后经太后、王公大臣求情,改为革去王爵,圈禁三年;若旗下家奴被一般旗人殴打致死,凶手仅判处枷号、鞭责;汉人殴死旗下家奴,由斩监侯减等为绞监侯。反之,包衣殴死良民,按良民相殴致死正常处理;而旗下家奴若杀死良民,应按本来罪名从重判罚[參 48]。
- 包衣女子同外八旗女子一样参选秀女。为了保证包衣女性人口不外流,清廷曾一度限制包衣女子与外八旗人的通婚。自乾隆二年起,将此禁忌废除。此后,包衣与包括宗室在内的外八旗人,甚至向来注重门第的孔府衍圣公家族都有过联姻的例子;而旗下家奴则无此通婚可能[參 49]。
- 内务府属、王公府属包衣均有种种出仕途径,而旗下家奴则没有。清制明确规定“官吏俱限身家清白,八旗户下人、汉人家奴、长随不得滥入仕籍。”此外,包衣提高身份的方式是抬旗;而旗下家奴则是开户。包衣可以选各类兵种,而旗下家奴基本只能挑选旗兵中等级最低的步甲[參 5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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