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
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英語:)是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肯尼亚内罗毕,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该公约主要涉及各国领海外沉船的清除问题。[2][3]
簽署日 | 2007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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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肯尼亚内罗毕 |
生效日 | 2015年4月14日 |
締約方 | 55(截至2021年3月2日)[1] |
保存處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 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背景
各缔约国意识到残骸若不予以清除,可能对航行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这一事实;确信有必要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残骸及时有效的清除和所涉及费用的赔付;注意到许多残骸可能位于包括领海的各国领土内;认识到在规范清除危险残骸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律制度方面,可通过其统一获得益处,鉴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达成协议,制订该公约。[4]
内容
公约对残骸的报告、定位、标记,危害的确定,便利残骸清除的措施,责任及其免除,强制保险等做了规定。[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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