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减刑指的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人缩短刑期。减刑是從寬處分(clemency)的一種形式,且和赦免相關,一些看法更認為減刑是赦免的一種;[1]但和多數形式的赦免不同的是,减刑不會影響一個罪犯是否有罪的事實,而赦免可能使得罪犯從有罪變成無罪。
中国大陆情况
在中国大陆,减刑由人民法院负责裁定,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罪犯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除非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參考資料
- . Los Angeles Criminal Attorney. [2021-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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