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
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鲁国季孙氏宣布“初税亩”的法令,开始实行对公田之外的私田按亩征税。後來晉、楚等國效仿。[1]税亩即履亩而税。《春秋经》:“初税亩。” 《左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公羊传》:“初税亩,何以书?……讥始履亩而税也。” 《穀梁传》:“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中国最早的税制是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夏代贡法是田税,实物税(实物地租),商代助法是力役税(劳役地租),周代彻法是力役税和实物税兼而有之。三者皆税十分之一。
自西周以来国君和贵族对民众的剥削主要采取“藉”法,即征发民力以耕种国君和贵族的土地。这是一种力役地租的剥削形式。按井田制,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是贵族被封授的田地,要按照公田数量向上交纳赋税。而私田则属于贵族本人所有,不向上级贵族交纳赋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荒地得到大量开采,世卿贵族不断兼并,私田数量不断增加。“初税亩”将传统的“藉田以力”的徭役制剥削改变为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数征税。
这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次按实际占有田亩数征收田赋的开始。“初税亩”是中国古代开始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征收田赋的标志,从而开始了中国长达2600年按土地征税的历史。“初税亩”是在井田制遭破坏和掠夺以后,向农民征收租税的情况。中国古代本无“租”字,租税之租正是反映“助耕公田”的助变为租的历史进程。它不但是中国田赋史上的重大变革,而且也标志着封建领主制(有人认为是奴隶制)土地制度的瓦解和個人私有土地制度的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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