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英格蘭)
英格蘭的區(英語:)是英格蘭的第二級行政區劃,為其地方政府的一部分。 [1]由於英格蘭並無劃一的地方政府架構,其309個區級政府可被歸入四大類別:36個都會自治市鎮、32個倫敦自治市鎮、181個非都會區,以及58個單一管理區。倫敦市及錫利群島儘管亦屬於區級政府,但並不屬於上述類別之中。部分區級政府雖擁有城市、自治市鎮或皇家自治市鎮的地位,但該等地位純屬榮譽,並不影響區議會之職權。全部自治市鎮及城市(及一部分的區)均由市長所領導。市長一職一般亦為榮譽職,由區議會選出,但部分地方政府改革亦將市長一職改由直選產生,並將議會大部分決策權轉移至市長。
英格兰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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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 | 英国 | |||||
构成国 | 英格兰 | |||||
大区 | 大区 | |||||
郡级(上层) | 伦敦城 | 都會郡 | 非都会郡 | 单一管理郡/区 (单一层) | 锡利群岛 | |
区级(下层) | 伦敦区 | 都会区 | 非都会区 | |||
教区 | (无) | 民政教区 |
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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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地方政府分區 | |
分類 | 行政分區 |
位置 | 英格蘭 |
創建法源 | 《1972年地方政府法令》 《1963年倫敦政府法令》 |
创建时间 | 大部分於1974年4月1日 及1965年4月1日 |
數量 | 296个(2023年4月1日) |
應用範圍 | 都會自治市鎮(36個) 非都會區(226個) ∟ 兩級(164個) ∟ 單一管理區(62個) |
適用範圍 | 城市 皇家自治市鎮 自治市鎮 |
人口 | 2,300至1.1百萬 |
面積 | 3至5,013平方公里 (1至1,936平方英里) |
上級 | 郡 |
歷史
在1890年代設立區級政府之前,英格蘭最基層的行政單位為教區,由教會教區委員會管理。教區委員會同時處理該區的教務及世俗事务。教區本為莊園制度之遺留物,而上屬的百戶(Hundreds)則會行使管理各教區之職責。不過隨著各地郡治不斷成長,原教區及百戶擁有的行政及司法權力逐漸集中於各郡。[2]1834年救貧法修正案生效後,教區改爲隸屬於聯合救貧區以協調各教區扶貧工作,而這些新設立的行政區劃繼而成爲及後人口普查分區(Registration district)及衛生分區(Sanitary district)之基礎。1894年通過的《地方政府法令》將教區政教分離,原由教區委員會處理之政務改由新設立的民政教區負責,並在聯合救貧區等基礎上設立城市地區及鄉郊地區管轄各教區(倫敦郡除外),整合之前零散的區級行政區劃。新的行政區劃隸屬於1889年設立的行政郡。及後的《1899年倫敦政府法令》將倫敦郡劃分成28個都會自治市鎮,並廢除原有的教區制度。
現時英格蘭區級政府之雛形在1965年設立大倫敦及其轄下32個倫敦自治市時形成,其為迄今最悠久的區級政府。1974年生效的《1972年地方政府法令》在英格蘭其餘地區成立都會郡和非都會郡,並在其之下設立都會區及非都會區。《1985年地方政府法令》將都會郡議會及大倫敦委員會虛級化,原有職能改由各都會區議會及倫敦自治市委員會分擔。2000年重設的大倫敦政府即為縮減規模後的原大倫敦委員會。在1992年依照《地方政府法令》成立的單一管理區為英格蘭最新設立的區級政府,其合併原郡級政府及區級政府各自擁有的職能,形成只有單一層級的地方政府。
類型
現時英格蘭共有36個都會自治市鎮、32個倫敦自治市鎮、181個非都會區、58個單一管理區,以及2個地區自成一類(錫利群島及倫敦市),總共為309個區級地方政府。
都會自治市鎮
都會自治市鎮(Metropolitan districts)為英格蘭都會郡下轄之地方政府。由於都會郡於1986年虛級化,原議會被裁撤,都會自治市鎮在實際運作中與單一管理區並無區別。大部分原都會郡之職能下放各都會自治市鎮議會,少數事務如消防、公共交通、警察,及體育等則由聯合委員會或其他半官方機構繼承。各自治市鎮之人口大約在174,000人至1,100,000人之間。
非都市區(郡區)
非都會區(Non-metropolitan districts),也作郡區(shire districts)為非都會郡下轄之地方政府,亦為英格蘭最常見的區級政府。其人口通常為介乎25,000人至200,000人之間。
作爲兩級政府架構中的下層政府,區議會負責如廢物收集、地方規劃及公共房屋等事務,郡議會則負責教育規劃、社會服務及道路規劃等跨區事宜。
非都會區的數目隨著單一管理區的增設而逐步減少:由原本的296個減至2021年的181個。
單一管理區
單一管理區(Unitary authorities)為單一地方政府架構,負責所有地區事務。其於1992年成立,覆蓋範圍通常為大型城鎮,以提高當地市政效率。部分小郡如拉特蘭郡、赫里福德郡及怀特岛郡亦從原有的郡區兩層政府架構改為單一管理區制。現時英格蘭共有56個單一管理區。
倫敦自治市鎮
倫敦自治市鎮()為大倫敦下設的地方行政地區,於1965年設立。從1965年至1986年間大倫敦設有兩級政府架構,各倫敦自治市鎮與大倫敦委員會()共享地方行政權力。大倫敦委員會於1986年虛級化,原有職能改由各自治市委員會分擔。《1999年大倫敦政府法令》重設大倫敦政府以及原有的兩級政府架構,但其職能與原來的大倫敦委員會不盡相同。
各個倫敦自治市鎮負責區内如教育、廢物處理、社會服務,及文娛等事務,而部分事務如地方規劃、房屋及公路管理則與大倫敦政府共同負責。
各行政區統計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2011年中期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口普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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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地方政府職能比較
行政類別 | 上層政府單位(郡層級) | 下層政府單位(區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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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會郡/非都市區 | 廢物管理、教育、圖書館、社會工作、公共運輸、戰略規劃、消費者保護 | 住房、廢物收集、理事會稅收、地方規劃、建築許可、墳場及火葬場 |
單一管理區 | 住房、廢物管理、廢物收集、理事會稅收徵管、教育、圖書館、社會工作、公共運輸、地方規劃、保護消費者、特許經營、墳場及火葬場† | |
都市郡/都市區 | 郡議會撤銷後,公共運輸、地方戰略規劃、區域發展、治安警務、消防等以上由聯合法人機構(委任分權機構)代為權限 。 住房、廢物收集、理事會稅收徵管、教育、圖書館、社會工作、保護消費者、建築許可、墳場及火葬場† | |
大倫敦/倫敦市/倫敦自治市鎮 | 公共運輸、戰略規劃、區域發展、治安警務、消防 | 住房、廢物收集、理事會稅收徵管、教育、圖書館、社會工作、地方規劃,消費者保護、營業許可、墳場及火葬場† |
參見
- 按人口排列的英格蘭地区列表
- 按面積排列的英格蘭地区列表
- 英国地方政府列表
參考來源
- Local Authority Districts (2015) to Counties (2015) Eng lookup 的存檔,存档日期16 September 2016., ONS, data.gov.uk. Retrieved 2 September 2016.
- Mapping the Hundreds of England and Wales in GI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Department of Geography, published 06-06-08, accessed 12 October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