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南斯拉夫宪法

1946年南斯拉夫宪法,正式名称为《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宪法》(塞爾維亞語克羅埃西亞語),是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由1945年11月选出的制宪议会通过,1946年3月31日公布并施行。[1][2][3][4]:154, 157

1946年南斯拉夫宪法
颁布宪法的命令
概況
原文標題
司法轄區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
生效日期1946年3月31日
政體联邦制人民共和国
國家結構六个加盟共和国,其中塞尔维亚有两个自治体
廢除日期1963年4月7日
最近修憲日期1952年
已取代1931年南斯拉夫宪法

背景

1945年11月11日,南斯拉夫举行了二战后的第一次议会选举。由于反对派抵制进而拒绝参选,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导的南斯拉夫人民阵线取得了绝对胜利。共产主义者联盟推动废除君主制,于1945年11月29日推翻了南斯拉夫王国,建立联邦制人民共和国,同时开始了起草宪法的工作。1946年3月31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布并施行。南斯拉夫制宪议会主席伊万·里巴尔主持了宪法宣誓仪式。[2][4]:159

主要内容

宪法第一条规定南斯拉夫的国体为联邦制人民共和国。第二条规定南斯拉夫联邦由六个成员国组成,即塞尔维亚人民共和国克罗地亚人民共和国斯洛文尼亚人民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民共和国马其顿人民共和国黑山人民共和国。塞尔维亚境内留有两个自治体,即伏伊伏丁那社会主义自治省科索沃社会主义自治省。宪法第44条允许设立新的自治实体。

这部宪法规定并保障公民一律平等,但没有规定公民的国籍民族名称,也没有规定官方语言

值得注意的是,1946年南斯拉夫宪法中有大量借鉴1936年苏联宪法的内容。1948年苏南冲突发生后,南斯拉夫政府于1953年公布了新的宪法

铁托的评价

南斯拉夫总理铁托签署1945年11月29日宣言。

1948年,南斯拉夫共产党总书记铁托在向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作报告时提到了1946年宪法的几处条文,称这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5]

参考资料

  1. Bataković, Dušan T. (编). [塞尔维亚人的历史]. Lausanne: L’Age d’Homme. 2005: 358. ISBN 9782825119587 (法语).
  2. Ćirković, Sima. . Malden: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4: 274. ISBN 9781405142915.
  3. Cox, John K. . Westport, Connecticut: Greenwood Press. 2002: 104. ISBN 9780313312908.
  4. Pavlowitch, Stevan K. . London: Hurst & Company. 2002. ISBN 9781850654773.
  5. Christman, Henry M. (编). . St. Martin's Press. 1970: 56.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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