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泊爾友好條約

印度-尼泊爾友好條約英語:),是尼泊爾印度兩個南亞國家之間建立緊密戰略關係的雙邊條約。

該條約於1950年7月31日在加德滿都簽署,由尼泊爾最後一位拉納家族首相莫漢·蘇姆謝爾·江格·巴哈杜爾·拉納和印度駐尼泊爾大使查德雷瓦·納拉揚·辛格簽署,“條約”第9條在當天生效。尼泊爾的拉納家族統治在條約簽署後僅3個月結束。條約允許兩國人民和貨物自由流動,並在國防和外交政策方面進行密切的合作關係。印度和尼泊爾根據條約規定加強了軍事和情報合作。

条约有十條條款,規定了兩國之間永久的和平友好,兩國政府相互承諾承認和尊重彼此的完全主權、領土完整和獨立。按照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兩國政府同意以對等方式向另一個國家的國民提供在居住地,財產所有權,參與貿易,商業各方面享有同樣的特權。這使得尼泊爾和印度公民無障礙自由移居,或在任何一個國家開展貿易或商業活動。大量印度人在尼泊爾工作,擁有財產或做生意,相反地​​,也有許多尼泊爾人在印度自由生活,擁有財產和經營生意。

尼泊爾國王頒布了1952年“公民法”,允許印度移民到尼泊爾並獲得尼泊爾公民身份。但隨著越來越多從比哈爾邦來的印度移民開始獲得尼泊爾公民身份,大多數尼泊爾人對這一規定感到不滿。

背景

喜馬拉雅國家尼泊爾的南部,東部和西部與印度北部接壤。英國在印度統治時,尼泊爾與英國政府的關係受到1816年苏高利条约的管轄,後被1932年永久和平友誼條約所取代。二十世紀四十年代印度獨立後,兩國力圖形成密切的戰略,商業和文化關係。1949年共產黨中國的崛起​​和隨後的昌都戰役加劇了印度和尼泊爾的安全關切。印度與西藏保持著良好的關係,尼泊爾的拉納統治者擔心中國將支持尼泊爾共產黨,贊助共產主義革命推翻其專制政權。隨著對中國的安全威脅的擔憂越來越大,印度也試圖增加尼泊爾,錫金不丹的力量和影響力,力圖通過建立聯盟來加強印度在“喜馬拉雅邊疆”的防務和外交事務上的影響力。

批評

很多尼泊爾人认为这是不平等条约,因為尼泊爾法律不允許開放邊界。根據法律,印度人不應該在尼泊爾購買土地和財產,或以他們的名義進行商業活動。帕哈里地區的尼泊尔人尤其反感这个条约,認為是侵犯尼泊爾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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