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

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英語:)於2014年7月9日由47國組成的歐洲理事會通過並呼籲世界各國簽署,預定於2014年底或2015年初開放世界所有國家(含非成員國)簽署加入公約[1][2]。公約目的包括在國家和國際層面促進合作共同打擊人體器官販運,保障公平移植管道,並為受害者提供保護措施、賠償依據。公約要求簽署國政府透過立法將一些器官移植形式入罪化(列為刑事犯罪),例如未經器官捐贈者同意、捐贈者或第三方藉此得到經濟收益,並擴大授權警察查緝涉嫌跨國器官交易的犯罪集團[3][4]

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

公約背景

公約草案於2012年12月由歐洲犯罪問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ON CRIME PROBLEMS)起草。依據該公約解釋文件指出「目前世界範圍內存在以移植目的的人體器官非法貿易,是一明確事實。」 該非法器官交易市場的存在「對個人及公眾健康構成明顯危險,並違反人權及基本自由,有辱人類尊嚴,有損個人自由。」[3]

早在2009年10月,聯合國欧洲委员会呼籲制定關於"禁止贩卖人体器官、组织和细胞"的国际公约,以保護受害人並嚴懲違反者[5]。並發表近百頁的研究報告[6],指出贩卖人体器官違反道德,也会導致器官提供者、接受移植者承受更大的危险。報告作者亚瑟·卡普兰強調基本原則"器官获取不能与经济利益挂钩",反對建立合法的器官交易市场;該報告亦關注"器官移植旅游”現象,也就是富人前往穷国获取人体器官以供移植。[7]

2013年12月12日,歐洲議會通過緊急決議,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即停止強制摘取良心犯器官、立即釋放包括法輪功學員等所有良心犯;並呼籲歐盟成員國公開譴責,將此事告知需器官移植手術的歐洲公民。並將決議送達歐盟相關機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中國政府。(歐盟23種官方語言決議全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譯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內容

公約將器官交易、在違反「無償且知情同意」的情境下摘取器官的行為列為犯罪,且行為人的適用範圍包括「死亡的捐贈者及其家屬」[4]。以刑事追訴懲罰違反公約第四條到第九條的犯罪行為[8][9]

  1. 未經他人(器官擁有者)同意而非法摘取活體/屍體器官。
  2. 利用非法摘取所獲器官,進行移植或另作其他用途。
  3. 對於故意在自己當地國的器官移植機制之外所做的器官移植,或是違反當地國器官移植法律核心原則所進行的移植。
  4. 器官交易買賣。
  5. 對非法摘取所獲器官,保存、儲藏、運送、移轉、進出口或收受。
  6. 就公約所認定的犯罪行為,進行煽惑或幫助。

公約官方文件

參考文獻

  1. López-Fraga, Marta; Domínguez-Gil, Beatriz; Capron, Alexander M.; Assche, Kristof Van; Martin, Dominique; Cozzi, Emanuele; Delmonico, Francis L. . The Lancet. 2014-06-28: 2187–2189 [2021-10-22]. doi:10.1016/S0140-6736(14)60835-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5) (英语).
  2. 新聞稿. . Council of Europe(歐洲理事會). [2014-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09).
  3. Matthew Robertson,馬麗編譯綜合報導. . 大紀元時報. 2014-07-23 [2014-07-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30).
  4. . 台灣中央通訊社. 201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3月24日).
  5. . 聯合國(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2009-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0-17).
  6. . Council of Europe/United Nations(聯合國/歐洲理事會). [2009年].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26).
  7. 编译:黎黎. . 路透社Reuters. 2009-10-14 [2014-07-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27).
  8. . 歐洲理事會. [2014-10].
  9. . www.edqm.eu. [2021-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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