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支配所得
定义
可支配所得 = 總計 - 非消費支出
其中,非消費支出由利息、賦稅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所組成。由此而知,此處的可支配所得較接近Discretionary Income。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定義可支配所得係為所有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例: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捐款及禮金等)之後,剩餘可以用來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消費性支出)的所得。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義非消費支出細項如下[1]:
- 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民間)
- 房屋貸款利息
- 其他(含合會)
- 經常移轉支出
- 對私人及企業
- 婚生壽喪慶禮金(含年節紅包)
- 公益慈善捐款(寺廟、教會、財團法人等)
- 其他(工會或公會會費、互助金、戶外親友生活費等)
- 對政府
- 房屋稅、地價稅
- 綜合所得稅
- 其他稅捐(契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汽機車牌照稅、證交稅、印花稅等)
- 彩券
- 其他(罰款、規費、工程受益、汽車檢驗費、行車執照費、燃料使用費、護照等)
- 社會保險
- 公保保費
- 勞保保費
- 農保保費
- 漁保保費
- 軍保保費
- 健保保費
- 國民年金保費
- 對國外
- 對私人及企業
注释
- 與「Disposable Income」類似易混淆的概念為「Discretionary Income」(可調用收入/可運用收入/可花費收入/可花用收入/可調動收入),目前無通用中文翻譯。Discretionary Income(可調動收入)為Disposable Income(可支配收入)扣除日常生活中的固定支出(例如:貸款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房租、水电费等),也就是扣除不得不支出的費用後的所得淨額。可視為更嚴格的狹義的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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