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
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1][2],又稱「淡水同知」,該官職隸屬於臺灣道之臺灣府,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始設置於1724年(雍正二年),官職品等則為正五品。淡水同知官職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因為當時淡水廳管轄區域為台灣基隆至新竹,因此實為北台灣的實際統治者。
參考文獻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捕盜同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臺灣大學數位典藏資源中心)[2016-07-09]
- T0460D0378_0010 咸豐8年4月北路淡水捕盜同知給契尾(布字第2433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6-07-09]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