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起推行的一项制度,使得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可以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例如投资A股)。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这一名称也可以指获得资格的机构。

背景

中国证券市场自1992年开始对外有限开放,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B股的投资,以美元港元计价[1]。2002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出席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年会时,谈到了设置QFII制度的意向,使得境外机构可以对用人民币计价的A股市场等进行投资。当年7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了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座谈会,解决了许多QFII的技术问题,当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外汇管理局随后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2年11月28日发布[3]

根据规定,提出申请的机构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 拥有稳健的财务和良好信用,并且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 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从业资格的要求
  • 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发展

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5月起开始批准符合QFII资格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6月起开始确定各机构的投资额度。2003年7月9日,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第一次在中国A股市场进行交易[2]。在2006年,经过修订后的版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发布[4],国家外汇管理局也于2009年发布了相应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5]

截至2012年,在中国的在A股市场,QFII已经是第三大机构投资者,并获得了超过1500亿人民币的收益[6]。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5月表示,将会降低QFII的审批门槛,额度将达到800亿美元[7]。央行酝酿取消QFII资格和额度审批[8]

2019年9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取消QFII及RQFII的投資限度限制,但由於當時的投資限制沒有用完,交銀國際董事總經理洪灝認為措施不能吸引外資流入。[9]

2020年9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于2020年11月起正式取消QFII及RQFII的投资额度限制,同时QFII与RQFII合并为QFII制度。[10]

RQFII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境外机构投资人可将批准额度内的人民币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目的是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满足境外投资者对境内市场的投资需求。第一批额度200亿人民币,主要用于投资中国大陆债券市场。第二批额度500亿,用于在香港发行投资A股的ETF。为稳步推进RQFII试点,监管部门于2012年11月14日增加2000亿元RQFII投资额度,至此总额度达到2700亿元人民币。

2017年7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宣佈,提高香港RQFII投資額度,至5,000億元人民幣。[11]

日本时间2018年5月9日下午,李克强宣布:中方同意给予日方2000亿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支持日本金融机构积极通过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中方对在东京设立人民币清算行持积极态度。[12][13]

2020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于2020年11月起正式取消QFII及RQFII的投资额度限制,同时QFII与RQFII合并为单独QFII制度。[10]

QFII托管行

[14]

1 汇丰银行(中国)
2 花旗银行(中国)
3 渣打银行(中国)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银行股份
6 中国农业银行
7 交通银行
8 中国建设银行
9 中国光大银行
10 中国招商银行
11 德意志银行(中国)
12 星展银行(中国)
13 中信银行
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5 中国民生银行
16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
17 兴业银行
18 平安银行
19 华夏银行
20 江苏银行
21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
22 宁波银行

获得批准的机构

截至2023年2月,共有757家机构获得QFII资格,以下是获得资格的机构列表[15]

截至2021年12月,QFII资格统计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1. . 新华网.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07-20).
  2. . 东方财富网.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7).
  3. .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05).
  4.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5. .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1-05).
  6. . 新浪网.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7. . 中国网.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10).
  8. . 中国经济网. [2014-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9. . 明報. 2019-09-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21).
  10. . 国务院. [2021-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24).
  11. 黃捷. . 香港01. 2017-07-04 [2017-07-04].
  12. 朱英. . www.gov.cn.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0).
  13. Editorial, Reuters. . CN.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0) (中文(中国大陆)).
  14. . www.csrc.gov.cn. [2022-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04).
  15.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7).

外部链接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