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仲廉
吴仲廉(1908年12月6日—1967年1月19日),湖南宜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中国共产党党员,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是全国首位高级人民法院女院长。她还担任过浙江省党委书记、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等职务。她于文化大革命中遭迫害致死,至1978年被平反昭雪。[1]
吴仲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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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吴仲廉和丈夫江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 |
任期 1952年11月—1967年1月 | |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主任 | |
任期 1949年—1952年11月 | |
个人资料 | |
出生 | 1908年12月6日 |
逝世 | 1967年1月19日 | (58歲)
政党 | 中国共产党 |
配偶 | 曾日三 江华 |
军事背景 | |
服役时间 | 1927-1949年 |
部队 | 中国工农红军 |
参战 | 第一次国共内战 中国抗日战争 第二次国共内战 |
生平
建国前
1908年12月6日,吴仲廉于中国湖南省宜章县出生,后就读于宜章县城女子学校、湖南省立衡阳第三女子师范学校,并在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吴仲廉参与了朱德、陈毅等人领导的湘南起义,抵达井冈山后成为红四军的一名干事。吴仲廉后作为毛泽东的书记员,参加了古田会议,并负责抄写了古田会议决议。[2]
1934年10月,因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红军决定进行长征。吴仲廉时为中央党校教员,她跟随红一方面军最终抵达陕北根据地。[3]她于1936年10月随西路军西渡黄河,时任职务红九军政治部科长。[4][2]次年,由于队伍力量不足,吴仲廉所在的支队被俘虏,她和张琴秋等人因被认出身份而被送至南京关押在反省院,后得到营救。[5][2]
建国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各地开始司法体系的建设,吴仲廉于1952年起担任浙江高院院长,成为全国首位高院女院长。在任期间,吴仲廉负责建设浙江省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及巡回法庭。她率先开拓了中国律师体系的建设,完善法律制度,在浙江省建立了多个法律顾问处。同时,吴仲廉对浙江省旧有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组织司法人员清查各种资料档案。她对自己的工作如此评价:“毛主席多次讲到,韭菜割了可以再长,头杀了不能再长出来。我们手上操着生杀大权, 一定要对人民高度负责啊!”。[1]
1967年1月开始,浙江省在文革的影响下,公检法系统被夺权。吴仲廉在被撤职次日遭到迫害去世,死亡原因被宣称为畏罪自杀。自1975年开始,江华开始实施对文革的拨乱反正的政策,浙江省委于1978年11月决定为吴仲廉平反。[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