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 (1953年)
周杰(1953年11月11日—),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曾任河北省国资委主任,河北省政协委员、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2016年4月,周杰因受贿折合人民币2,329.3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生平
周杰曾担任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8年3月,周杰升任河北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2015年,周杰前往河北省政协任职,出任河北省政协委员、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1][2]
2015年4月13日,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发布通告,周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3]4月29日,河北省政协常委会决定免去周杰省政协常委职务,并撤销其省政协委员资格。[2]同年6月,河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周杰。[1]11月23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杰受贿案。据起诉书,周杰2006年至2014年在河北省国资委任职期间,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上提供便利,收受、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2,329.39万元。周杰索取的贿物包括一些价格较高的画作,包括价值310万元人民币的齐白石《牵牛蚱蜢横披》(含画盒)、价值215万元人民币的黄胄《八驴图》。[4]2016年1月5日,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通告称,已将周杰开除中共党籍和公职。通告中,周杰的违纪事实包括:为升迁而修改年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并收受贿赂、向人送礼、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5]2016年4月,廊坊市中院宣判:周杰受贿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50万元人民币,追缴扣押贿款838.85万元人民币、45万元美元、8万元港元及字画。[6]
2018年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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