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禮與張伯行互參案
噶禮與張伯行互參案,於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正月發生,江蘇省鄉試,发生辛卯科场案,兩江總督噶禮考場舞弊,以白銀五十萬兩,徇私賄買舉人,江苏巡抚張伯行疏參噶禮。噶禮倒參張伯行「七大罪狀」,督、抚互参,轰动一时[1]。
康熙帝將此案先後交由尚書張鵬翮、總漕赫壽、尚書穆和倫、張廷樞審理。最初,張鵬翮袒護噶禮,奏稱事屬全虛。當時,噶禮母親向康熙帝直言噶禮貪狀,並為張伯行伸冤,康熙帝說「其母尚恥其行,其罪不容誅矣!」最後,噶禮革職。康熙稱張伯行為「江南第一清官」。
噶禮與張伯行互參案,是康熙對於“满汉一体”的一次體驗,康熙執政晚年,吏治敗壞,康熙本人更關心的是立儲的難題。噶禮案僅是康熙朝貪污事件的冰山一角,康熙自己心裡明白“噶礼有办事之才,用心缉拿贼盗,然其操守则不可保。”但相對於噶禮參劾張伯行“性多猜忌,心更糊涂,混行翻驳,不能清理,滥收词状,拖累株连”之罪狀,也不是空穴來風。此次,張伯行勝出的目的,仅是在於宣導清官。
参考文献
- 《清稗类钞》记载:“清恪(张伯行)与噶对簿毕,出门,以相争而相殴,噶躯雄壮,清恪亦魁梧,噶不能胜,为清恪所踢,踣于地而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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