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中心城市
区域中心城市是中国大陆官方对城市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进行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指具有重要区域意义的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的培育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距。[1]区域中心城市的概念范围在2010年2月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草案)》被调整为中国地理大区的区域中心,而非省级区域的区域中心。
区域中心城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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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城镇体系规划等级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創建法源 |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草案》 |
创建时间 | 2005年 |
數量 | 6个(2010) |
上級 | 国家中心城市 |
内容
2005年正式版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05-2020年)》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区域中心城市有:重庆、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武汉、深圳、成都、西安、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合肥、福州、南昌、郑州、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兰州、西宁、银川和乌鲁木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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