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订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采取的全国性应急预案体系,其目的是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1]

现行的应急预案于2006年1月8日启用。应急预案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该机制将突发事件按照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等4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灾害越严重。并由此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及启动相应的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1]

分类与应对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类[1]

  •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事故灾难

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置[2]。中国大陆的事故灾难采取逐级报告制度,事故发生一小时内即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事故分级向相应级别上报机关及其安监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搜救力量予以救援。同时,会由上报机关派出相应调查组调查,并对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撤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3]。对相应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主要党政官员予以降级或撤职,并可移送法办[3]

根据各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乡级行政区主要党政官员给予行政处分、撤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并可移送法办[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则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级市市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4]

等级 事故级别 事故定义 上报机关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县级政府派出调查组调查)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地级政府派出调查组调查)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省级政府派出调查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派出国务院调查组调查)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处置[5]。发生相应灾害前,会由相关部门发出相应等级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海洋灾害预警报标示符水情预警信号等预警信息。

等级 响应级别 灾害定义 上报机关
一般自然灾害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由应急部救灾和物资司(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进驻灾区)
较大自然灾害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国家减灾委员会秘书长
(由应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进驻灾区)
重大自然灾害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部长
(由应急部部长率工作组进驻灾区)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死亡200人以上;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由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人率工作组进驻灾区)

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中国大陆的公共卫生事件采取逐级报告制度,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即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事故分级向相应级别上报机关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医疗力量予以控制。同时,会由上报机关派出相应专家组指导[6]

等级 事件级别 事件定义 上报机关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 发生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急救)的。
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 人以下。
  9.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10.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1.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2.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4.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5.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 人以下。
  16.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急救)的。
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 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 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急救)的。
  14. 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急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省级政府派出专家组指导)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急救)的。
  8. 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急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派出国务院专家组指导)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根据《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国家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2) (中文(中国大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中文(中国大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2) (中文(中国大陆)).
  4.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州. [2019-03-22] (中文(中国大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中文(中国大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中文(中国大陆)).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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