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可以指:
美国
- 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是美国国会于1947年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俗称“广义国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通过的一般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1993年),俗称“狭义国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通过的一般法律,2014年废止。该法仅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行使。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取代。
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俗称“香港国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并施行的一般法律。
-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立,由香港本地立法會立法的國家安全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
- 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门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订立的本地法规。
韩国
- 国家保安法,大韩民国国会于1947年通过的法律。
印度
- 1980年国家安全法案(),印度国会于1980年通过的法律。
馬來西亞
- 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ecurity Offences (Special Measures) Act),2012年馬來西亞通過的法律,馬國内稱爲「國安法」,取代《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
加拿大
- 2017年國家安全法令 (加拿大)(),2017年加拿大通過的法律。
其他類似概念
- 内部安全法令(),簡稱「内安法令」,亦譯作「國内安全法令」,同樣是指處理國家安全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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