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文書

國際人權文書是指與国际人权法及保護人权有關的条约及國际文件的總稱[1],可分為「宣言」及「公約」兩類。「宣言」不具法律約束力,而「公約」是在國際法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核心人權公約

設有人權專家組成的委員會作為條約機構,專責審查國家定期提交之報告,並就各國締約時之協定受理個人申訴

其他人權公約

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等裁決,或設立委員會解決爭端,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

  • 女性參政權公約
  • 關於婚姻同意、婚姻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之公約
  • 消除教育歧視公約
  • 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
  •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 禁奴公約
  • 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
  • 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
  •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 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
  • 日內瓦公約

宣言

政治宣示性質

参考文献

  1.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2023-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10).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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