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頒定公佈於2000年2月2日,為中華民國政府因應土地徵收所制定的相關法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並與《中華民國憲法》及《土地法》第五編「土地徵收」之相關規定共同架構成為中華民國的土地徵收制度。

土地徵收條例
Land Expropriation Act
狀態:施行中
別名土徵條例
施行日期2000年2月4日
修正次數2
最新修正2012年1月4日
法規類別
改組前類別內政法規地政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土地徵收條例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99年5月4日、1999年6月5日、1999年10月6日、1999年12月15日分別由內政部鄭逢時等73人、侯惠仙等50人、李慶安等42人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
  • 內政經濟財政委員會於1999年12月29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2000年1月13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2000年1月13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2000年2月2日由總統李登輝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00年2月4日起施行

沿革

  • 1993年:內政部著手研擬「土地徵收條例」。[1]
  • 2000年2月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6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2002年12月11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36-1條條文。
  • 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 1、5、7、10、11、13、15、20、22、25、27、29、30、33、38、40、44、49~52、53~55、58、59、63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 3-1、3-2、13-1、18-1、34-1、43-1、52-1 條條文。
  • 2012年9月1日:第30條施行。

立法目的

  • 2012年修正以前: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註 1]
  • 2012年修正以後: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法律架構

  • 總則
  • 徵收程序
  • 徵收補償
  • 區段徵收
  •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 附則

相關法律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土地徵收條例


註釋

  1. 內政部編. . 台北市: 內政部. 1993.
  1. 2002年12月11日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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