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英語:),是1988年欧洲委员会和经合组织共同制订的国际公约,后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1年6月1日生效。[2]
簽署日 | 1988年1月25日 2010年5月27日(2010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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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法國斯特拉斯堡 |
生效日 | 1995年4月1日 2011年6月1日(2010议定书) |
締約方 | 141(截至2020年12月9日)[1] |
保存處 | 欧洲委员会秘书长 经合组织秘书长 |
語言 | 英文、法文 |
背景
各缔约国考虑到人员、资本、货物和服务跨国流动的发展,本身虽益处颇多,但也增加了避税与逃税的可能性,因此税务机关之间需加强合作;对近年来在国际层面为打击避税和逃税所作的各种努力表示欢迎;考虑到为促进各类涉税问题中各种形式的征管协助,同时确保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各国有必要协同努力。为此各缔约国制订本公约各条款。[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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