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母法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佈於2001年12月12日,為臺灣因應兩岸特殊關係所制定的律法。該法規辦法名稱的大陸地區是指中國大陸,主管、發布、執行機關,涵蓋中華民國交通部內政部等。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0日
修正次數13
最新修正2019年4月10日
法規類別
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行政
內政部
移民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沿革法規沿革
重要記事
  • 中華民國90年12月10日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8021號令、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31條
  •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8027號令發布自90年12月20日施行

2008年6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4度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幅放寬中國大陸民眾來臺各種資格及限制,並立即自同年6月23日實施,而修正後的辦法條文共31條,涵蓋了大陸觀光事項中的人員數額、組團限制及各項因應措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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