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者
失蹤人[1](英語:),是失蹤人口的一員,他的家屬、朋友,甚至其他的相關人士,用盡任何方法都找不到他。
常见的的误解就是:失踪以后需要24小时或48小时才能立案,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很少会发生。通常只要提供失踪者可能受到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证明其异常失踪的证据,执法人员便会迅速立案并开始调查。 并不是所有失踪者都是暴力犯罪或其他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数失踪者会在48小时至72小时内被找到或者自行回来[2][3]。
失蹤的可能原因
- 自我意識下的行為
- 遇難
- 犯罪被害人
- 遭到绑票或誘拐(如章莹颖、王德辉、陸正)
- 包括儿童在内,无行为能力的人失踪,一般认为失踪原因是由他人犯罪造成(如伊坦·帕兹失踪案、馬德琳·麥卡恩失蹤事件)
- 人口販賣的「豬仔」(奴隸)
- 被杀的可能性很高但一直找不到遗体(如郁达夫、储安平)
- 其他
朱允炆)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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