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天理,灭人欲

存天理,灭人欲”是宋明理学的观点。[1]其释义、适用对象、意义是否正面俱有争论。

来源

礼记·乐记》:“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到宋代,张载首次正式提出天理人欲的关系问题,“灭理穷欲,人为之招也。”提倡寡欲。二程说:“灭私欲,则天理明矣。”由此,朱熹提出了三个命题:“遏人欲,而存天理。”“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是以圣人之教,必欲其尽去人欲而复全天理。”王阳明提出“圣人述《六经》,只是要正人心,只是要存天理,去人欲。”人们根据他们的观点,总结出“存天理,灭人欲”。[1]

辨析

释义

1981年,张立文在《朱熹思想研究》中认为朱熹的“天理”有三层含义,“人欲”也有三层含义。学界界定,基本的欲求属于正当的,为“天理”;超过基本需求的则是非正当的,为“人欲”。张锡勤对此质疑,认为符合封建道德和自己等级地位的欲求是天理,与之相反的则是人欲。王敬华认为,可以从伦理视角、政治视角、历史观三个视角解读“存天理,灭人欲”。[2]

适用对象

1932年,冯友兰在《朱熹哲学》中认为“存天理,灭人欲”适用于统治者。1939年,周谷城在《中国通史》中认为,“存天理,灭人欲”适用于统治阶级、人民、知识分子。吴长庚则认为“存天理,灭人欲”“不是对平民大众说的”。[2]

现代争论

对“存天理,灭人欲”,戴震予以批评。1924年,胡适在《戴东原的哲学》中赞同戴震的批评,批评了视人的情欲为仇敌的观点。1935年李石岑高度评价戴震对朱熹理欲观的批评。汤用彤理学谵言》引朱熹言论,指人欲为私欲。1932年,冯友兰发表《朱熹哲学》,解人欲为私欲,这一观点融入其1934年出版的《中国哲学史》中。范寿康张岱年接受了冯友兰的观点。冯友兰还从政治哲学角度把“存天理,灭人欲”看作对统治者的道德要求。[3]

参考

  1. 陶有浩. . 宜宾学院学报. 2002, (2): 23-25.
  2. 王敬华. . 唐都学刊. 2016, 32 (5): 38-43.
  3. 乐爱国. .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 35 (1): 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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