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廉
典故
孝廉是察举制常科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科目。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诏各郡、國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举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為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
孝廉举至京師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根据品第结果被任命不同的职位,如地方的县令、县长、國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一般情况下,举孝廉者都能被授与大小不一的官职。
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规定应孝廉举者必须年满四十岁;同时又制定了“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这一重要制度,即对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經學,官吏出身的则考公文。
孝廉方正
清代雍正帝開設的科舉特別科目,並不是指舉人。與博學鴻儒、經濟特科並稱。雍正敕命各省、道、府、縣等推舉本地賢能之人,經過朝廷審核之後,賜予六品冠冕。乾隆帝則規定,送吏部考核通過者,授以知縣、教官等職。
参见
参考
- 《中國社會史》梁庚堯
- 《魏晋南北朝骈文史论》丁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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