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各地
《專利師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管轄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這項法律的特別制定,目的是為維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強化從事專利業務專業人員之管理,建立專利師制度。
專利師業務範圍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包括專利之申請、異議、舉發、讓與、授權等事項。換言之,以向專責機關(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上述各種申請事項為限。
專利師登錄名冊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合格或免試之專利師檔案或名簿,登錄記載於專責機關設置的專利師登錄名冊。專利師必須依《專利師法》於專責機關辦理檔案登錄,並加入專利師公會,始能執行業務。記載事項變更時,必須向專責機關報備。
參考
- 專利師業務解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專利師登錄名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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