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簡稱專技人員考試,是中華民國(臺灣)的一種專業認證考試,類似中國大陸的評職稱證書制度[1],與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相比是一種更高級證書,其「師」字級身份比技術士的「士」字級身份高階。許多行業要創業或辦廠,有硬性規定必須公司內有相當人數的技師資格者。尤其是醫學、法律、建築三項職業的相關從業,在臺澎金馬地區執業,專技人員考試資歷是必備執照。
因配合發展觀光條例修法,專技人員普考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自113年起回歸由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評量,該考試已於112年最後一屆國家考試以後走入歷史。
應考規定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
第 8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但各該職業管理法規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後六年內繼續應考。
第 9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後六年內繼續應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分別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類科之應考資格。
第 10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並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 二、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實習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考試職務類別[4]
法律、法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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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律師 | 高考 | ||||||||||
民間之公證人 | 高考 | ||||||||||
法醫師 | 高考 | ||||||||||
經濟智財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專利師 | 高考 | ||||||||||
海事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甲種引水人 | 高考 | ||||||||||
驗船師 | 高考 | ||||||||||
一等航行員船副、一等輪機員管輪 | 高考 | ||||||||||
二等航行員船副、二等輪機員管輪 | 普考 | ||||||||||
社工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社會工作師 | 高考 | ||||||||||
教育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教師 | 高普考 | ||||||||||
財稅金融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會計師 | 高考 | ||||||||||
人身保險代理人 | 普考 | ||||||||||
財產保險代理人 | 普考 | ||||||||||
人身保險經紀人 | 普考 | ||||||||||
財產保險經紀人 | 普考 | ||||||||||
一般保險公證人 | 普考 | ||||||||||
海事保險公證人 | 普考 | ||||||||||
記帳士 | 普考 | ||||||||||
專責報關人員 | 普考 | ||||||||||
不動產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不動產經紀人 | 普考 | ||||||||||
不動產估價師 | 高考 | ||||||||||
地政士 | 普考 | ||||||||||
醫事人員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 | 高考 | ||||||||||
藥師 | 高考 | ||||||||||
護理師 | 高考 | 民國112年第三次護理師考試起所有五項考科試題皆為50題測驗題 | |||||||||
醫事檢驗師 | 高考 | ||||||||||
醫事放射師 | 高考 | ||||||||||
營養師 | 高考 | 民國113年1月1日起以下四項考科改採全測驗試題:公共衛生營養學、營養學、生理學與生物化學、食品衛生與安全。
其餘二科維持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 |||||||||
公共衛生師 | 高考 | ||||||||||
語言治療師 | 高考 | ||||||||||
物理治療師 | 高考 | ||||||||||
職能治療師 | 高考 | ||||||||||
臨床心理師 | 高考 | ||||||||||
諮商心理師 | 高考 | ||||||||||
助產師 | 高考 | ||||||||||
呼吸治療師 | 高考 | ||||||||||
聽力師 | 高考 | ||||||||||
牙體技術師 | 高考 | ||||||||||
驗光師 | 高考 | ||||||||||
驗光生 | 普考 | ||||||||||
獸醫師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獸醫師 | 高考 | ||||||||||
建築師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建築師 | 高考 | ||||||||||
工程技師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土木工程技師 | 高考 | ||||||||||
結構工程技師 | 高考 | ||||||||||
大地工程技師 | 高考 | ||||||||||
工業工程技師 | 高考 | ||||||||||
工業安全技師 | 高考 | ||||||||||
礦業安全技師 | 高考 | ||||||||||
職業衛生技師 | 高考 | ||||||||||
應用地質技師 | 高考 | ||||||||||
環境工程技師 | 高考 | ||||||||||
化學工程技師 | 高考 | ||||||||||
水土保持技師 | 高考 | ||||||||||
水利工程技師 | 高考 | ||||||||||
交通工程技師 | 高考 | ||||||||||
冶金工程技師 | 高考 | ||||||||||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高考 | ||||||||||
資訊技師 | 高考 | ||||||||||
電子工程技師 | 高考 | ||||||||||
電機工程技師 | 高考 | ||||||||||
機械工程技師 | 高考 | ||||||||||
紡織工程技師 | 高考 | ||||||||||
航空工程技師 | 高考 | ||||||||||
採礦工程技師 | 高考 | ||||||||||
造船工程技師 | 高考 | ||||||||||
都市計畫技師 | 高考 | ||||||||||
測量技師 | 高考 | ||||||||||
農林漁牧技師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林業技師 | 高考 | ||||||||||
園藝技師 | 高考 | ||||||||||
農藝技師 | 高考 | ||||||||||
畜牧技師 | 高考 | ||||||||||
食品技師 | 高考 | ||||||||||
水產養殖技師 | 高考 | ||||||||||
漁撈技師 | 高考 | ||||||||||
消防設備 | |||||||||||
考試名稱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備註 | ||||||||
消防設備師 | 高考 | ||||||||||
消防設備士 | 普考 |
兩岸通用性
2019年7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發佈《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目录》,表列50多项[5][6]台灣技師和技術士考试及格证书可直接在福建省換發大陸地區職稱證書,由初級證書開始,若有學歷和工作經驗的條件滿足配合,再逐漸換發中級和高級職稱[7][8]
- 初級職稱證 - 直接換發。
- 中級職稱證 - 博士與相關經驗1年、碩士與相關經驗3年、大學與相關經驗5年、專科與相關經驗7年,以上其中之一滿足。
- 高級職稱證 - 博士與相關經驗2年、碩士與相關經驗7年、大學與相關經驗10年、專科與相關經驗15年,以上其中之一滿足。
根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9]規定,中國大陸謀職時相對應職稱證書序列,在職銜上慣常根據等級命名。例如计算机與軟體专业類中,初級職稱者前綴「助理」為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稱為工程師、高級職稱前綴「高級」稱為高級工程師。從事審計類為助理審計員、審計員、高級審計員以此類推。從事教師類為助理講師、講師、副教授等三級,有的職稱上有多「正高級」一級則要高級職稱證外更多條件符合,例如教師類的正教授職稱列為正高級。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
参考文献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考選部.2019-08-20
- 技師考試簡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百官網公職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植根法律網
- 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簡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考友社
- 关于开展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
- 福建省关于开展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有关事项的通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福建考试培训资讯网.2019-07-05
- 50多项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可在闽直接采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国新闻网.2019-07-18
- 张国威.中時-採认台逾50证照 福建开先河.旺报.2019-07-19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新华社.201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