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约翰·布莱尔
小约翰·布莱尔(1732年4月17日—1800年8月3日,英語:),是一位美国政治家,美国国父和法学家。
小约翰·布莱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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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 |
任期 1789年9月26日—1795年10月25日 | |
提名 | 乔治·华盛顿 |
前任 | 首次设立 |
继任 | 塞缪尔·蔡斯 |
个人资料 | |
出生 | 1732年4月17日 弗吉尼亚州威廉斯堡 |
逝世 | 1800年8月31日 弗吉尼亚州威廉斯堡 | (68歲)
母校 | 威廉玛丽学院 |
签名 |
布莱尔是美国建国初期的最专业的法官之一。作为一名法官学者,他遏制各种国家政治过激行为,并着眼于事件背后的防范和控制。他主张建立一个新的合众国,并忠诚地支持弗吉尼亚州在美国制宪会议上詹姆斯·麦迪逊和乔治·华盛顿的立场。作为美国建国国父之一,他的最大贡献并不限于他在制定美国宪法上的努力,还包括此后他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担任大法官,其中他借助美国宪法在一系列重要决策上进行判决。他的同辈们赞扬他拥有绅士和慈善的个人魅力,以及在司法问题上的敏锐洞察力[1]。
事业
小约翰·布莱尔出生于弗吉尼亚州威廉斯堡。他的父亲供职于麦克唐纳议会,并一度在殖民地时期的弗吉尼亚中担任行政署长。他的叔叔詹姆斯·布莱尔是威廉玛丽学院的创建人及首任校长。1754年,小约翰·布莱尔毕业于威廉玛丽学院,获文学学位。1755年,他奔赴伦敦,就学于中殿律師學院。在学成之后,他回到家乡并从事法律事业。法國-印第安人戰爭之后,他开始了自己的政治生涯,并在伯吉斯议院供职,随后担任殖民地议院的一名书记员。
小约翰·布莱尔支持美国独立,并加入爱国者阵线的温和阵营。他反对帕特里克·亨利关于《1765年印花税法》的极端决策,但是伯吉斯议院的决策改变了他的立场。在关于议会税费的问题上,他加入了乔治·华盛顿的阵营,并对英国货物采取禁止出口的决议,直至税收完全被废除。随后的几年中,他对《不可容忍法案》非常不满并参加大陆会议召唤,支持波士顿倾茶事件中的人民运动[2][3]。
当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布莱尔全身心地加入到弗吉尼亚的政府运作中。他担任议会成员,并起草《1776年弗吉尼亚州宪法》,担任重要的委员会成员,包括最终确立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28名成员之一。他在枢密院供职,并担任州长帕特里克·亨利的市长咨询团队成员。1778年,他被选为法院法官[4]。1780年,他再次当选为弗吉尼亚州高级法院法官,并与乔治·伟兹()一同工作。1781年,他参加费城制宪会议,并签署了《美利坚共和国宪法》。他的司法经历使得他成为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法官。1786年,他继任托马斯·杰弗逊岗位,负责制定完善弗吉尼亚州的法律[5]。
1789年9月24日,布莱尔被总统华盛顿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789年9月26日,这一任命得到美国参议院的批准,他在9月30日赴任。1795年10月25日,布莱尔因健康原因辞职,五年后他在家乡威廉斯堡去世,享年68岁[6]。
小约翰·布莱尔是一位互济会成员。1778年,他被互济会弗吉尼亚总部命名为大头领。
相关
参考
- Urofsky, Melvin I. . New York: Garland Publishing. 1994: 590. ISBN 0-8153-1176-1.
- Martin, Fenton S.; Goehlert, Robert U. . Washington, D.C.: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Books. 1990. ISBN 0-87187-554-3.
- Hall, Kermit L. (编).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ISBN 0-19-505835-6.
- Frank, John P. Friedman, Leon; Israel, Fred L. , 编. . Chelsea House Publishers. 1995. ISBN 0-7910-1377-4.
- Abraham, Henry J. 3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ISBN 0-19-506557-3.
- Cushman, Clare. 2nd.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Books). 2001. ISBN 1-56802-126-7.
司法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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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議席 |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1789年-1795年 |
繼任者: 塞缪尔·蔡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