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嶼町村制
町村制以前
明治維新之後、日本政府為了建立中央集權的國家,開始著手變更地方行政制度,在1871年先制定了大區小區制,並在隔年開始實施,但此制度並未考量各地狀況,未能順利推行。
1878年日本政府制定「地方三新法」,確定了地方行政制度的架構,包括「府縣」、「郡區」、「町村」的三級架構,之後陸續1888年實施市制和町村制。
島嶼地區
在1888年實施市制和町村制時,島嶼地區被排除在外,不視為本土,另設置「島廳」由各地府縣直接管轄;直到各地陸續實施「島嶼町村制」,或是取消島嶼指定狀況,視為本土並施行「町村制」之後,各島嶼地區才開始設置町村。
伊豆群島及小笠原群島
由於人口較少,且小笠原群島上有來自歐美的居民,因此最初由東京府直接管轄。
對馬島
- 1889年:設置14村。
吐噶喇群島及奄美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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